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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中的香港证券期货立法变革

 
    简化中介机构发牌制度;奠定监管电子交易设施的基础;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以迅速回应及有效处理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及其他市场失当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以便投资者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增强监 管中介机构的能力,确保其遵守有关的监管规定;就中介机构的失当行为提供更多的纪律制 裁方式,包括民事罚款制度和暂停中介机构部分业务的权力;将涉及管理上市公司的涉嫌欺 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职行为的初步查询权力精简合理化;就《上市规则》给予法律上的支 持;确保法律对所有类别的投资产品及安排均作出有效监管;设立统一架构,以便在将来为 因中介机构倒闭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设立新的赔偿计划;赋予私人诉讼人法定诉讼权利;赋 予证监会能力,可介入私人之间的诉讼,以保障公众权益。
 
  四、《综合条例草案》的酝酿过程
 
    在香港业内人士看来,香港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外来的竞争及日益加快的转变步伐,在时刻 催促香港必须当机立断,迎头赶上。群策群力是香港公众、业界、政府和证监会的一致选择 。惟其如此,方能推动香港继续在金融服务业取得卓越成就,并巩固香港作为首要的国际金 融中心的地位。 就《综合条例草案》而言,证监会定期向特区政府立法局汇报与解释,陈述制定该法的理由 与目的。笔者就曾作为公众的一员,获准旁听证监会向特区政府立法会所作的汇报与解释会 。同时,为了保证特区政府《综合条例草案》的立法活动具有最为广泛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证监会将有关条例草案的草拟稿的主要建议分别详述于多份简介文件,张贴在证监会的网页 上;同时将有关建议以中英文印刷分发,旨在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咨询意见。
 
    1999年9月13日,笔者曾就本主题拜访香港证监会首席律师林张灼华女士。林张灼华律师称 :鉴于立法时间表紧迫,提交咨询意见的最后截止期限为1999年8月6日;目前提交的咨询意 见份数已经一百有余,且仍在源源不断;尽管正在提交的咨询意见已经超过证监会约定的期 限,证监会仍将对前后提交的咨询意见给予同等的待遇,以不负业界、相关专业团体、其他 公众对香港证券期货业的厚爱。
 
    传媒方面,1999年8月30日的《南华早报》(South China Morning Post)上即公开披露了 摩根士坦利添惠、所罗门美邦、美林、高盛、JP摩根、贝尔斯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德 意志等八大外资银行对《综合条例草案》联合提交的意见书。他们认为咨询期太短,为此提 出警告,如果政府按照原定的时间表全面修改本港的证券法例,新法例将可能有不少漏洞, 从而损害本港的竞争力。因此希望港府应在草拟好条例后,最少应提供3个月的正式咨询期 ,否则将影响外资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信心。此外,八大外资银行还就散布虚假信息 、稳定价格、刑事责任、失当行为外延、网上交易、证监会上诉审裁处人员组成、证监会处 罚权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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