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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政府与法律的互动(一)

  过去,我国确实曾经制定过一些不能令人满意的法律,原因就在两方面:要么照搬西方的法律,要么是不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图解”。参考西方法律经验十分必要,像水稻杂交一样,会产生“杂交优势”。但是,不能“催生”,一定要足月而后生,更重要的是在西方的基础上的升华,升华出本土化的成果来。笔者认为《证券法》经过了多年的立法磨合,可能避免这两类缺陷。
 
  我国的《证券法》前后搞了6年,经过了4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于制定这部法律,全国从立法机关,到政府各部门,从高校学者到外国专家都花费了心血。比较外国立法的情况来看,我国《证券法》的立法成本还是比较低的,速度也是比较快的,证券产业的成效是比较大的。因为,《证券法》的制定与审议过程,从来没有阻碍我国证券产业的发展。该法公布后,从长远观点看,也会促进证券产业的稳步发展。
 
  
 
  四、 《证券法》出台改变了原来的“政府”与“证券市场”的二元结构
 
  1、 “二元结构”体系
 
  我国已经在过去八年发展了如此巨大的一个证券产业,在证券产业的运行机制上,过去八年来我们一直采取的是一种“二元结构”。所谓“二元结构”,就是由政府作为一方面,证券市场作为另一方面。处于试验阶段的我国证券产业,采用这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情况相适应的。
 
  “二元结构”可以说是一种“无法有天”式的运行机制。所谓“无法”,是指在《证券法》出台前,我国没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所谓“有天”,是指我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关于证券产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约有250多件。由这250多件行政法规和规章组成了监管的“天”。我国的证券市场就在行政的这个“天”底下运行。
 
  证券市场运行的八年过程中,市场一直处在发展上升状态,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在这八年中保持稳步上升状态,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大众储蓄数额持续增加,加之对外开放,我国外汇资本帐户保持顺差,所以,证券市场上有较充足的资金支持,保持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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