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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政府与法律的互动(一)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过去八年内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还有许多问题,发展非常不平稳,风险过大,是一大群不成熟的股民的市场。市场对政府的一举一动过于敏感,对高层领导人的一言一行过于关注,导致市场的“行政化”和“人治化”倾向。这种不成熟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我国证券产业的发展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为“无法”,只能依政策。没有政策时,只能依“人言”。这种“唯政唯人”式的管理反映了两方面的问题:证券市场的不成熟,原因在于政府对证券产业的运行机制的不成熟。
 
  2、《证券法》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产业运行机制“三元结构”的出现
 
  我国权力机关采用立法形式认可了我国证券产业地位与发展,这是我国证券产业发展史上的重大的转折点。这是从证券产业运行机制的“二元结构”转变为“三元结构”的开始。什么是证券产业运行机制的“三元结构”呢?所谓“三元结构”,就是政府、法律和市场三者组成的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我国进行“依法治国”改革进程中,将“政府”与“法律”作为不同的两个单元来认识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古代“政法”不分,因为没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机关和独立的司法机关,政府与立法、司法融合为一。直到现在,我们还有些人将政府的行政规章与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含混不分,认为法院都应该作为办案的法律依据,甚至还认为法院在办案时,在没有权力机关的法律时,就直接可以引用行政规章来办理,这些看法都同“法治”的本意存有差距。
 
  证券产业发展三元结构,政府与法律分开,作为“证券市场”、“政府”与“法律”的三个不同的元素,互相制约,互相依存。证券市场是股民与业者作为参与主体的,市场有自发调节的功能。市场发展有客观规律,人们只能发现证券市场的客观规律,遵循它,而不能违反规律,否则就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不是证券市场的主体,而是市场外在的监管者。政府监管不是为了监管而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稳定发展,为了稳定发展就要减低市场的风险,保护广大股民权利和利益,以稳定市场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法律是比政府更高层次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政府之上,政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政府在执行职权过程中,还要服从法律的监督。法律不是政府监管市场的工具,因为“工具”不可能比使用工具的“主体”更重要,而法律比政府更重要,因为政府是基于法律产生的,政府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律授予的。另外,工具用完了,就要放回到“工具箱”中去,所以工具是“时用时不用”的。法律不是管理的“工具”,它是一种社会科学,是人类的经验积累和操作艺术,它一旦被国家权利机关制定公布,全社会就要时刻遵守执行直到法律被修改或废除为止。(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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