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注重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首先主要表现为与《
公司法》的衔接。《
公司法》虽然对股票发行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囊括其他证券的发行,所以,
《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大法,对证券发行行为也作了规范。不过,如果《
公司法》已经有规定,
《证券法》一般就不做重复规定,即使有所重复,在用语上也注意有所区别,如用“证券”取代“股票”。其次,表现在与《
刑法》的协调一致上。
《证券法》与其他经济立法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其他法律一般早于《
刑法》出台,而
《证券法》不仅比《
刑法》晚出台,而且先出台的《
刑法》对证券市场犯罪行为预先做了规定。
《证券法》对这种情况予以了充分的考虑,对证券市场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条文用语和措辞与《
刑法》规定基本一致。
二、对
《证券法》立法技术的主要争议
总而言之,
《证券法》整个结构框架很好。从立法技术的层面看,立法者在起草过程中显然已经进行了仔细的斟酌和研究,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是,
《证券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数易其稿,有些地方争议还是比较激烈的。如今尽管法律已经正式出台,笔者以为对某些意见和建议进行商榷,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