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日本的生产力水平已经完成了大工业时代,正在向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发展。在原来农业社会和手工业生产基础上接受的包括我国法家思想文化传统在内的古代法治精神,已经没有存在的经济基础了。日本的金融法治正在转向西方自由经济的理论基础之上,以法律来保护金融业的自由竞争,保护业者的权利。在有关金融的法律观念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的权利将变得越来越小,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业者的权利从本土发展到跨国经营,从一个市场专营发展到各个市场兼营。
现代日本个人的活动范围和活动能力也越来越大,依靠便携式无线电话随时同海外联络,日本人的护照在欧洲和北美免除签证,得以进出境自由。特别是在日本金融领域,银行和证券公司都早已完成了跨国发展阶段,日本的银行家和证券商早已成为了“国际人”,日本的汽车和电气商品也完成了国际市场准入竞争时期,正在向全球市场的规模更大化阶段发展。在这种经济基础条件下的日本法律观念,必然要更新了。
日本金融改革的舆论支持了新的法律观念,经济理论认为从“政府主导为本位型”的金融市场要改变成为“市场参加者权利本位型”的金融市场,同时,法律观念也要随之改变,以便使法律符合市场国际化的发展,符合知识经济与科技发展。要求法律给于市场参加者更多,更大的自由竞争的权利。
与东方古代法家对“法治”解释不同的是西方思想家对同一概念的另种解释。西方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学者们对“法治”的解释。这种解释产生于美国20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根基于从欧洲移民到美洲大陆的清教徒和囚徒们,以及他们带来的对欧洲传统宗教的批判思维和在新大陆求生的创新精神。
从美国最初的13州独立于英国殖民统治到建立联邦制度的制衡与分权体制,从市场业者与政府不同的权利到政府与纳税人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都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中反映出来: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垄断;保护市场参加者的合法权利,限制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尊重市场参加者的自律和行业自治。相应的法律也体现了这样的精神。
美国的大工业发展阶段已经完成,当代高科技发展非常迅速,在这种经济和科技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法治思想的核心就是:依法保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干预。这种法治思想与200多年制衡结构的政府体制和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市场经济产生了吻合。
现在,日本的金融改革方案主要吸收了美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提出了金融市场要自由竞争,不要垄断;要保护业者权利,不要政府干预。日本认为在国民经济和科技发达水平已坐世界第二把交椅和日本国民素质与金容国际化操作经验也居世界前列的条件下,发扬日本的国家精神,即吸收外国的先进文明与科技,在本地资源贫瘠环境中创造奇迹的能力,所以,日本有条件完成金融制度改革和法治观念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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