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公平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国内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税法领域中公平原则的含义不完全等同于国内税法中的公平原则,既是对国内税法中公平原则的继承,又是由国际税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际税法的公平原则的综合性及其价值取向上的特点是派生自国际税法本质属性的又一特征。
按照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的公平原则可以分为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公平原则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公平原则两部分内容。前者是指各个主权国家在其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平等地参与对其相互之间税收利益分配问题的协调过程,最终达到既照顾各方利益,又相对公平的解决结果。后者与国内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一样,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1.税收的横向公平,即指经济情况相同,纳税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应相等;2.税收的纵向公平,即指经济情况不同,纳税能力不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亦应不同。国际税法中的公平原则还具有特殊的意义,体现在对待本国纳税人与外国纳税人税收
待遇的问题上,这也是国内税法公平原则的延伸。之所以单独加以说明,是因为现代国家在对待本国与外国纳税人税收待遇上往往并不公平。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多采取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国外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如我国就区分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法。因此,在国际税法领域中很有必要贯彻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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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页。
(2)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3)参见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页。
(4)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5)参见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页。
(6)国家作为征税主体是从实质意义上而言的。通常所说的征税主体,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尤其是税务机关,都是从形式意义上来说的。
(7)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8-100页。
【注释】 1999年卷
【参考文献】燕园法学文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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