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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与法学研究

  说了这么多,我只是想强调,我们平常总是爱说中国如何,西方如何,两者之间的差异如何,但是,要警惕的是,不应当把某种划分给凝固了,给永久化了。其实,这里边有某种以想象代替实际的倾向,人们想象的那种所谓历史的边续性实际上充满了断裂,充满了不一致。一个民族文化的内部到处可以发现不和谐的现象。所以,人为地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之间树栅栏,划界限,可能并不是一种可取的态度。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我们的老校长胡适的观点来得最开放,也是我最喜欢的一种文化立场。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我觉得对于致力于制度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人们来说,某些时候要意识到他们与纯粹科学研究的人们不一样。云昌智同学刚才说的这样的话很好,他说如果没有激情,很难成就一项事业。法制建设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要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有所成就,是抱着一种科学家的冷峻去做事呢,还是以一个革命家——当然,这个词可能不太好,我们还是用制度建构者吧,以一个制度建构者的热情去做事?也许这两种态度都是需要的。一个人可以有他的阶段性,某个时期更热情些,某个时期又冷静下来。人们时时要有个角色意识,在你从事制度建构的时候,不要总是过于理性,一味地只是以一种解剖者的眼光去审视一切事物。有知道貌岸然这个比方妥当不妥当,在我看来,建设法治也有点儿像谈恋爱。一味地用探索真理的姿态去追求的话,你就没法产生爱情。你去追求你的男朋友或女朋友,人家明明是玉树临风,婀娜多姿,你却总是去挖掘他或者她身上的缺点,或者想象人家五十年后老态龙钟、呲牙裂嘴的样子,如果能够产生爱情,那真是咄咄怪事。钱钟书先生曾说评诗不应以历史家的眼光去观察,否则就好比用爱克斯光镜去审查和判断一个姑娘的美貌,虽然很深刻,深刻到看得见骨头,不过那毕竟是大煞风景的事情,而且也很难说那就是真实。
  当然,在任何时候,我们都需要有一种警觉,要提醒自己,无论多么美好的东西都要有代价。有了这种警觉就够了。对于今天的中国社会来说,对法治的理想——不是理想的法治——进行严厉的解剖甚至解构为时尚早:我们还没有那个资格。人家是过胖,要减肥,而你却炫耀自己的瘦,不知你是因为营养不良才这么瘦的。我们现在还是要抓紧一切机会,先把营养跟上去,先胖起来,再说减肥的事不迟。
  另外,现在人们介导以批判的立场对待外国的事物,这当然是不错的。但是,批判的前提是了解。我深切地感到,我们对于西方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的了解是很不够的。比方说,我们知道,德国的法学是十分发达的,对其他非国家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然而,就今天的中国法学界而言,我们能够数出几个德国法专家来?不久前,“英国法律周”在北京举行,我们不妨想想,中国是否有一位英国法专家?中国学者中,读过梅特兰的《英国法律史》的学者有几人?可以说没有一位英国法专家。美国法研究的人比较多,但是,要数出几个真正扎实美国法专家也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动不动就说西方的这个也不对,那个也不好,其中到底有多少道理呢?进一步说,即使将来我们有了许多外国法专家,在对待外来知识方面,保持学习的态度也是必要的。况且知识的交流和这种交流对于制度建设的影响也不见得都是学者们能够认识和阐述清楚的;社会制度的演变也受到某些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例如集体无意识、历史过程中的偶然事件等。心理学家荣格将无意识与意识跟的睡眠与清醒相对应。其实人即使是在清醒的时候也可能对某些他不可能意识到的现实存在保持无意识:并非由于他不清醒,而是文化会造成视觉上的盲点。因此,在对待法制建设的问题上,我们不妨放松一下心态,不把某种文化观点看得太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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