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量刑情节冲突及其解决的争议问题研究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之间亦只是相对地存在冲突。因为多功能情节只是一种立法存在样态,例如刑法23条规定,未遂犯是一个多功能情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一旦进入司法适用阶段,多功能情节就要向单功能情节转化,例如,对于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未遂犯而言,法官最终只能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之间选择一种情形作为定案结论,多功能情节此时已演化为单功能情节。真正的冲突存在于:当法官确定适用多功能情节中的某一情节时,它与对同一被告可能适用的其他趋重、趋轻处罚情节之间存在着针锋相对的情况。
 
  上述分析表明,量刑情节冲突的表现实际上可以高度概括为一种形式:趋轻情节和趋重情节之间的冲突。这体现了量刑情节冲突问题的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参见陈航:《量刑情节的冲突问题研究》,《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在司法实践中,趋重情节与趋轻情节相冲突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从重与从轻情节冲突。至于从重与从轻、减轻情节冲突的也较为常见,而加重、从重与从轻情节冲突则较为少见。***有的学者把情节冲突的具体情形分为4种:(1)从重与从轻情节并存;(2)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3)从重与免刑情节并存;(4)加重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并存(参见胡学相等:论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这一观点是否妥当还值得研究,因为加重与减轻情节并存的情况在实践中很难见到:整体案情的轻重影响着量刑情节的功能选择,如果整体案情较重而把某一情节评价为加重情节的,其他从宽处罚情节一般应作为从轻情节而不作为减轻情节;反之,把某一情节评价为减轻情节的,其他从严情节则应作为从重情节看待。**以此为前提,可以将量刑情节冲突的概念揭示为:同一案件中对量刑起从宽作用和从严作用的情节共存并在功能上相互抵触的情形。量刑情节的这一概念表明:它是关乎法定刑运用的一个重要的范畴。二、学者们关于解决情节冲突时法定刑运用难题的方案及简短评说
 
  有少数国家的刑法典对情节冲突时法定刑的选择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此立法的国家有意大利、韩国、泰国、土耳其、日本、巴西、西班牙等国。当然,在规定的详尽程度以及具体方法的采用上各国均有所不同:其一,在适当情况下可以折抵。如泰国刑法典第54条认为,量刑情节加重之比例等于或大于减轻者,得不为加减。其二,只能按一定的先后顺序进行适用。如土耳其刑法典第29条第3、4款规定,如从重或从轻情节同时具备的,则首先考虑最早的从重或从轻的理由;最后的从重或从轻理由,则在此后才考虑;如从重或从轻的理由同时需要最早考虑时,则首先列顺序:再犯加重;法律上的减轻;并合罪的加重;酌量减轻。韩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的顺序是:依分则条文加重——依刑法34条第2项加重——累犯加重——法律上的减轻——竞合犯加重——酌量减轻(参见《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金永哲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其三,应按主要的或实质性的情节来决定加重或减轻。如巴西刑法典第49条规定,在加重情节和从轻情节同时存在时,刑罚应接近于最主要的情节所规定的限度,按犯罪的动机、犯罪人的人格和累犯所实施的最主要的情节来判断。**但是,多数国家在立法上未对此作出反映,中国、俄罗斯、法国、蒙古、奥地利、瑞士等国刑法持此态度。如此立法虽然给司法活动留下了余地,但由于解决量刑情节冲突问题牵涉面较多,极为复杂,立法毫无反应恐不妥当。因此,对量刑情节冲突表明立法态度的立场更为严肃可取。立法规定的缺如直接引发了理论上的分歧。我国刑法学界对如何在量刑情节冲突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法定刑提出了三种方案,***我国有学者认为理论界总共提出了整体综合判断说、绝对抵销说、抵销及排斥结合说、相对抵销说、优势情节适用说、分别综合判断说共6种方案,这种分类在逻辑上不甚周延,但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参见陈航:《量刑情节的冲突问题研究》,《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我的分析是以此为基础的。**具体内容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