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诸种解决情节冲突时法定刑适用难题的学理方案各有优劣,需要我们对它们的缺陷作出恰当的评价,以此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第一,关于综合判断说。整体综合判断说主张在轻重情节并存时,要全面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通过综合分析来决定刑罚的轻重,但由于对怎样分析、如何综合没有明示,因此缺乏具体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最终导致司法实务中各行其是。而分别综合判断说也存在诸多不足,殊不足取。首先,作为综合判断说的一种,此说尽管提出应对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分别判断,但怎样综合,如何分析,则语焉不详。其次,此说之所以否定抵销说,主要是认为“以”情节与“应当”情节不能折抵,以及多功能(幅度)情节与单功能情节不能折抵等问题。但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再次,此说认为首先考虑从严处罚的所有情节,并据此确定一个拟判的刑罚,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各种从宽处罚的情节,将拟判的刑罚往下降一些,换言之,在任何情况下,趋严的情节都是优先的主要情节,这显然有失偏颇,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合理地量刑。
第二,关于优势情节适用说,该说主张的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优于酌定量刑情节、罪中情节优于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等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参见胡学相:《量刑的基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页。**但是,该说所主张的“优于”的真正含义是什么颇值得思量。如果此说所谓的“优于”仅仅意味着在处理冲突问题时要突出主要情节的作用,那么绝对抵销说本足以解决问题。所以该说有多大的存在价值,需要进一步推敲。
第三,关于抵销说。抵销说内部有绝对抵销说和相对抵销说之别,它们之间并无绝对的排斥关系。但绝对抵销的涵括力似乎更大。所以,有的学者主张,在发生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只按各冲突的量刑情节所反映的趋轻、趋纵系数来折抵,剩余的系数则为在基础刑或基本刑期(量刑基准)之上的增减幅度;只要在确定各情节的轻重系数时充分考虑其主从作用即可,而无须再按量刑情节的优劣主从排列先后次序适用。***参见陈航:《量刑情节冲突问题研究》,《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我认为,相比较而言,这种观点的合理成分较多,所以为理论界的许多人赞成。但是它亦受到一些诘难。对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澄清,以确立绝对抵销说在刑法学中的理论地位。
三、为解决量刑情节冲突问题的抵销说声辩
(一)抵销说是否有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嫌疑?
抵销说在量刑实践中使用最多,广有市场。所以实务部门针对量刑情节冲突的难题明确地要求:“有同向情节的,可以递增或递减,有冲突情节的,可以互相折抵,这些原则最好能在法律上明确下来。”***参见赵秉志主编:《
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81页。**但是,抵销法是否过于简单化,是否只能适用于从宽和从严这两个逆向量刑情节对量刑的依据所起的作用相等或相同的这种简单情节?我认为并不是如此。抵销法的基本含义是同一案件中存在对量刑起从宽作用和从严作用的情节时,将其相互抵销,即“一个加重情节和一个减轻或免除情节相抵销,一个从重情节和一个从轻情节可以相抵”。***参见赵廷光主编:《中国
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这种抵销既适用于两个冲突情节对法定刑轻、重选择的影响力绝对相等的情形,也适用于两种逆向情节对量刑的价值不相等的情形。有的学者认为,当两种冲突情节的价值不等时不能抵销。其理由是,首先在从宽处罚的情节中,多为可以情节,而从严处罚的情节中,基本上都是应当情节,而“可以”与“应当”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不相等的,所以,可以情节与应当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或作用是不相等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从宽情节不能与从严情节相抵销。其次,从宽情节包括三种情形,即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而从严情节除了两种特定的加重情节以外,都是从重情节。如果说从轻情节尚能与从重情节相匹敌从而抵销的话,那么减轻和免除情节则与从重情节在对量刑的影响与作用上并不是同一个等级或同一档次的,所以,笼统地将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相抵销是不可取的。再次,即使在是同一个案件中一个是从轻情节,另一个是从重情节,二者对量刑的影响与作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简单使用抵销法。***参见胡学相:《量刑的基本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我们也承认各种从宽、从严情节确有各自不同质的内容,但是它们所要达到的最直接的功用(对刑罚量施加影响)却是相同的,所以冲突的情节的作用力可以在量刑时用统一的、大致的正负数字表现出来。***在这里,我并不赞成有的学者所提出的用“电脑量刑专家系统”对某一情节人为地指定一个指数进行简单的运算,因为这种从重或从轻指数是脱离具体案情的抽象数值,既无法证实其合理性又缺乏法律依据(参见苏惠渔等:《量刑方法研究专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36页)。**对此有的学者正确地指出:“无论其份量大小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审判人员均应将情节赋予一定的从轻或从重量。一旦表现为数量关系,则当然可以相抵销或相加减。”***参见莫开勒:《量刑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1997),第81页。**不过,必须指出,我们说在量刑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抵销,绝不意味着是进行简单的加减运算。具体的方案操作起来可能是较为复杂的:首先,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在不考虑抽象个罪的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的情况下确定一个与之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这是可判刑的区间范围;其次,在这一幅度内确定抽象个罪的量刑基准,这是法定刑幅度内一个大致的点;最后,再对从宽情节、从严情节进行综合平衡,其步骤是:(1)在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先考虑从重,这是刑罚的第一次修正;在从重的基础上再从轻,这是刑罚的第二修正,这样作的好处是先从重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先确定一个上限,限制宣告刑无休止地上浮。(2)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时先予以减轻,在基本量刑幅度以下考虑,然后在减轻的基础上再予以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如果先考虑从重再考虑减轻势必造成最终的减轻处罚是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而从重处罚则未发生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