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官能够这样做,需要智慧,需要对法律的透彻的了解,需要对法律精神的把握,需要语言的技艺,需要在法律的迷宫中穿行的娴熟的技巧。因此,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一书的开篇就告诉我们要掌握语言,要获得技能。他不止一次地提到语言的艺术,法官应当是语言的主人“塑造语言使它适合现有的目的……以便在其中去做‘合乎正义的事情’”,他还一再地关注方法,法官赖以在既存法律的框架之内发展法律的方法,必须指出,正是这些合乎法治的方法,使对法律的发展成其为发展。
一个法官能够这样做,还需要勇气,而这勇气来源于对法律正义的执著。丹宁勋爵在一份判决书中引用了一段诗歌“胆小的圣徒啊,让仁慈鼓起你们的勇气。吹散心中恐惧的乌云吧,圣灵在保佑你们。”他说“把‘圣徒’读成‘法官’,把‘仁慈’读成‘正义’,你就可以找到法律改革的正确道路”。而这份对正义的强烈的情感是贯穿于丹宁勋爵著作始终的,促使他成为一名勇敢的法律改革者的动力正是对正义的坚持,“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因此解释他们的时候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我总是倾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而上议院肯定不是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公正”。正是因为不合时宜的法律已不能与公正保持一致了,因此,才要通过各种途径改变它,使得正义能通过法律得到实现,“法官的作用就是要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这里我们读到了一个英国法官的哲学:正义高于法律,法律的目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正义。
法律是正义的事业,这就是法律的训诫。因此 丹宁勋爵指出,律师“既不是传声筒也不是工具,他只是忠于高尚的事业。这是正直和正义的事业”,而法官是“公正的捍卫者”,法官应当为“使习惯法永远成为一个公正的制度——是的,成为一个遍布广袤大地上的公正而持久的制度——作出我们的贡献”。丹宁勋爵深深了解,法律的力量来源于正义,如果法律的原则不能和正义保持一致,法律将会名誉扫地,国家的稳定也将因此而动摇,因此,“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丹宁勋爵的全部法律改革的活动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实现正义,基于对正义的坚持,他使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在现代的行政法中获得了重生,基于对正义的坚持,他敢于把个人利益置之度外,冒犯上议院的权威,对正义的坚持,在他的眼里,是一个法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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