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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政府之基——谈汉密尔顿及其《联邦党人文集》的法律思想之一一、旭日升起的年代:1776--1788年的美国

  
  原定费城会议的任务只是委托代表审查和补充邦联条例,可是他们却超越了自己的权限,不是去修宪,而是成了制宪。对此问题,表迪逊不承认是会议越权,而认为是革命行动。他主张在政治上重大变革的时刻,“形式应对实际让步”,若拘泥形式,严守职权,必将损害全局,妨碍建立稳定的中央政府,同时,不应该去抠法律字眼,而是去完成整个任务,成立一个坚强的政府,使联邦生存下来。他还针对有人提出费城会议仅少数人参加,革命权利不应由一个少数人集团行使的论点指出,这种权利由全体人民一致行使是不可能的。这种变革必须由一些素负众望的公民或若干公民提出才行。他还对制宪会议的过程作了翔实的私人记录,在这份为后世史学家、政治学家无比珍视的记录的前言部分,麦迪逊说:“我深信:1787年制宪会议的与会者担负着伟大而艰巨的任务,以无比纯正的动机,彻底的献身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全心全意投入会议工作,以实现人民所寄托的伟大目标。即:设计并提出一套完整的宪法体系,补充原有宪法的不足之处,以保证国家人民永恒的自由、幸福。这样的大会是史无前例的。”(8)
  
  但事实上,在起草宪法过程中,不同统治集团之间确是矛盾重重:大州和小州,南部蓄奴州和北部自由州,动产集团和不动产集团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夺。这些矛盾是当时美国本身实际存在的矛盾的反映,会议最后达成了所谓“伟大的妥协”,才制定了宪法草案。(9)
  
  当代表们签署法案时,华盛顿从他雕刻着贴金的半轮太阳的座椅上站起来,年老的富兰克林深叹一口气说:“在这次会议的过程中,我曾对会议的结局怀着希望和忧虑交织的心情,我曾一再凝望华盛顿座椅后的半轮太阳,却无法说出它究竟是在上升还是在降落,但是现在我终于有幸得知,它是一轮旭日而不是一轮落日。”
  
  这个美国的联邦宪法除前言外,共计七条,和十三条的邦联条款相较,尚少了六条,邦联条例也有一个前言,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联邦宪法的内容正如其前言所说,是为了“我们美国人民,为了成立一个完善的联邦,建立公平的司法,保障国内的安宁,提供国防,促进一般福利,使我们自身与后世享有自由的幸福”,才制定并确立这一部美国宪法。该宪法一条共十节,关于上下两院代表的产生和立法机关权力的列举,都包括在内,根据该规定,下院代表依人口比例选举,每六万人中选代表一人。第二条规定行政部门的组织,共分三节,第一节是关于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方法,第二节属于总统的权力,第三节厘定总统和国会的关系。第三条规定司法部的组织,亦为三节。第四条规定州与州之间的关系,总共四节。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其他事项。第七条规定宪法的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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