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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译后记

  
  应当说,这是一位伟大的学者。我在这里说他伟大,还不敢说他的学术思想多么伟大,学术思想总是由社会结果来评判的,也就是将由历史来评判(尽管,作为法律经济学派的创造者、英美法律的重新阐释者、实用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代表人物、甚至一些学者认为他是、尽管他自己否认是美国后现代法学的最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已经是“活着的最有影响的法律家”了);更令人敬佩的是,在他身上,我们看到他30余年来长盛不衰的学术热情、视野开阔的学术追求以及与之相伴学术敏感和创造力。这一点,对于我以及其他有志于推进中国法学发展的学者来说,恐怕都足以作为一个楷模。
  
  中国的法学学术在过去20年里发展得还比较快,但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弱点。首先,学者的学术视野不够开阔,往往局限于自己的领域,对新知识,不仅对其他科学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的知识不愿了解,或没有能力了解,甚至对法学内相关的各分支学科有时也不愿关心;或者是如同本书译者一样,对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还算有点关心,但对部门法的细节相当生疏。这种状况实际上都将严重阻碍这一代法律学人的进一步发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下一代法律学人的成长。
  
  第二,太容易满足。写了几篇文章,出了一两本书,有了一定的名声,就开始吃老本,不思进取,不愿深入,不愿拓展一下自己的领域,了解一些自己不了解甚或与自己现有的知识有冲突的学术进展。这实际是缺乏对知识的热情,对学术的热情。因此,时不时会出现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产品的自我复制。同时这也表明法学界的学术研究传统还不够,而最终表明的法学界的学术竞争还不够。没有足够的竞争压力,没有足够的学术淘汰,自然就很难加快学术的提升。
  
  第三,太法条化和教条化,既表现在上面所说的不关心其他学科的成果,也表现在对法条付诸实施的后果的缺乏足够的关注;总以为法条、原则、概念可以解决问题,把法条搞细了,搞通了,就可以保证世界秩序的良好。而一旦法律出了问题,又总是习惯从道德上予以谴责,或是责备执法者或普通民众素质不够,似乎概念、原则、法条永远是正确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刻舟求剑的作派,总是试图把现实的世界装进一个形式主义的框架。
  
  第四,由于缺乏对知识的追求、热情和自信,因此,也很很容易在学术上走政治正确的路,包括用经典名言包装自己,或是向世俗认同求得支持。以各种形式追求各种类型主流的认同,不敢天马行空,独往独来。其实,在学术研究上,如果追求无限风光,就只能是在险峰上攀登,甚至必须走向边缘,就必定不可能、至少是当即不可能成为主流,就必定要承担某种世俗的孤独。当然,可以理解,没有人希望孤独。但是如果选择了以学术为业,以探索为业,那么就必须有承担学术上孤独的勇气。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孤独其实是一种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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