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替狱长作假帐,安迪对瑞德说,“我在狱外奉公守法,刚正不阿,但进了牢门却一直在干违法的勾当。”但即便如此,安迪并没有什么罪恶感,因为他觉得作为交换,他建起了新英格兰最好的监狱图书馆,让很多罪犯有了学习的机会,还是值得的,也是正义的。但他在得知有确凿的证据可以给自己翻案,狱友都相信他的清白时,他的心里反而有了负罪感,他觉得谋杀妻子的不是别人,正是他自己。如果他适当地向妻子表达了感情,所有的事情就都不会发生。
尽管刑事古典学派作为反对司法擅断、保障人权作出了最初的贡献,但人类更需要的恐怕不仅仅是客观的、冷静的理性尊重,而是哪怕是丝毫的人性体谅。刑事实证学派的思想之所以可以在短短的时间内就形成气候,恐怕也是与人类的内心本能接受有关。刑事实证学派,或者说今日的犯罪学,在经意大利三杰开山之后,在二十世纪发达于美国,总称新犯罪学,其中派别林立、理论丛生,又多从社会学或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如认为社会越轨和犯罪行为是正常的,一个根除了犯罪的社会反而是病态的;又有标签论等认为犯罪只是一种命名,一种由外界赋予某一类人的命名。是法律过程而不是危害事实使人成为罪犯,如果辩护成功,他就无罪,否则,哪怕他是无辜的,也至少被外界认为是有罪的,因此,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说是
刑法的产品,是被
刑法塑造出来的。在如此理解中,犯罪成了某种制成品而超乎于罪恶、危害等自然法的概念之外了。
的确,什么是罪,为什么又能罚,每一次的追问都是对人类自身的审视,从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来看,在经过了矫枉过正的冲动之后,对于刑罚,人们从报应、惩罚走向功利、矫正再走到折中,自认为已经是相当的妥当圆满,但这罪与罚的追问又怎能是一个“折中”了得的。
"你改过自新了吗?"
监狱的行刑效果如何衡量?究竟怎样才算是“洗心革面”了呢?惩罚、隔离,甚或戴着矫正面具的刑罚能在多大程度上作到这一点呢?重返社会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罪犯的角度出发呢?肖申克也发出了这样的追问。
对于刑罚的本质和机能的认识,人类从惩罚到矫正再到现代的折中并蓄,反映在刑罚制度上、刑罚目的上,各个时代各具特色。例如,不定期刑是矫正刑时代所推行的量刑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不仅法定刑是不确定的,宣告刑即判决所确定的刑期也是不确定的。这一制度最先于1869年在美国的纽约州开始施行,适用对象是16岁至30岁的青少年犯。但随着人们对刑罚的矫正功能产生怀疑乃至否定,在其故乡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不定期刑制度也开始土崩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