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vi 建文二年又改都察院为御史府,设御史2人。永乐元年复太祖旧规,成为定制。见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载包遵彭主编:《明史论丛4·明代政治》,(台北)学生书局1968年版,第121页。
xvii 前引李雪峰书,第42页。
xviii 前引李雪峰书,第57页。
xix 详见前引于登文,第135-136页。
xx 前引李雪峰书,第62页。
xxi 由于带有了“代天子巡狩”的意味,因此巡按御史(以监察御史充任,正七品)所到之处,藩台(从二品)、臬台(正三品)见了都要叩拜,总督、巡抚等军政大员对其也要退让。见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92页。
xxii 前引张晋藩书,第292页。
xxiii 即照刷文卷,指定期(往往是年底)汇总检查公文办理情况,以检验各衙门政绩优劣及公事违失。参见吴振兴:“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检讨及其对现实之启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chinalawinfo.com/research/lgyd/details.asp?lid=3941。
xxiv 参见那思陆著:《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印行,第91页。
xxv 薛梅卿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页。
xxvi 刘俊文著:《唐代法制研究》,(台)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以下。
xxvii 关于明代都察院的历史沿革可参见前引李雪峰书,第40页;另见前引于登文,第121页。明代以前的御史台的历史追溯可参见陈鹏生主编:《中国古代法律三百题》,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页。
xxviii 前引薛梅卿书,第265页。
xxix 前引那思陆书,第347页。
xxx 前引那思陆书,第348页。
xxxi 清代的刑部最初位于“千步廊”(天安门以南连接京城南门的大道)南端西侧二百多码的地方。北边是都察院,南边是大理寺。而吏、户、礼、兵、工五部以及中央政府其他机关都设在千步廊东侧。刑部设尚书两名,满汉各一名;另外,设左、右侍郎各两名,满汉各占一半。这六名长官,共同组成刑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名之为“堂”。在堂之下,分设十七个“清吏司”。每一个清吏司都以一个或数个省的名称命名。参见[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梁治平校,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9页。清代刑部十七个清吏司的沿革如下:顺治元年设江南等十四司;康熙三十九年(1700)增设督捕司;雍正元年(1723)添设审左右二司,十一年(1733)分江南司为江苏司和安徽司;乾隆六年(1741)改审左司为奉天司,审右司为直隶司。至此刑部共设十八司,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为止。见前引那思陆书,第82页。
xxxii 清入关前,原本未设大理寺。入关后,沿袭明制,增设之。顺治元年,大理寺设卿满汉各一人,少卿满一人,汉二人。乾隆十三年(1748)裁汉少卿一人。自此形成定制。见前引那思陆书,第99-100页。
xxxiii 都察院于清入关前本无,入关后参照明制而设。顺治元年改都察院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无定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皆不设专员,俱为督抚坐衔。三年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二人,五年定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至此都察院堂官人数成为定制。见前引那思陆书,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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