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理解在法律背后主权者所拥有的绝对权力。因此,公众必须出现,他们是这一政治仪式的交流对象,是这一权力的运作的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同时,实施刑罚又是一种仪典,它庆祝的是主权者的胜利和敌人的失败。而在这仪典的中心矗立的是主权者的权力,而并非正义(或司法)的力量。福柯特别指出,有时在行刑前一刻,主权者会赦免罪犯,或暂停行刑。福柯尖锐地指出,如果真是如同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正义在指导着惩罚,那么主权者就不可能赦免或暂停行刑。恰恰是通过主权者这种处罚“正义”的权力,在罪犯的躯体上更充分地展现了主权者的力量和意志。⑧
公开的肉刑和死刑的运用和广泛接受并非仅仅是主权者的权力和意志的结果,福柯认为,还有一些外部的文化和人口条件的促成,如劳动力的廉价、基督教对肉体的轻视、普遍存在的高死亡率等,全都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产生一种对人的躯体的近似的态度并习惯于死亡。但福柯认为,最终说来,是由于公开执行肉刑和死刑具有特殊的广泛的社会功能,才使它得以长期存在。
三、刑罚的改革构想和实践置换
那么为什么在18世纪末,以绞刑架为特征的司法制度会在短期内为一种声称具有人道的制度所取代呢?通常解说都是从“启蒙”、“理性”或“人道”加以解释的。⑨福柯则坚持他的理论的统一性;他运用阶级分析和经济分析,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深刻的强有力的回答。
首先,他从政治和阶级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从大量的历史材料中,发现当的一些分开的刑罚执行蜕变化社会混乱――观众不是服从统治者,而是嘲笑统治者;而被处决者常常变成民众的英雄(注意:在此体现了福柯关于权力关系并非某个人或某个阶级所独有以及权力的流动性的观点)。这种权力关系的“蜕变”在18世纪末变得日益明显。由于各阶级和阶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越来越多的时候观众认为刑罚不公正,认为刑罚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这类执行刑罚的集会常常变得混乱,有时甚至成了民众起义的导火索。⑩福柯认为,这种混乱对国家权力构成了直接威胁。之所以废弃公开的刑罚,这种政治上的考虑是最直接的因素。
福柯分析了18纪世思想家在法国大革命之前对当时刑事司法制度的批判。这些批评通过各种小册子、传单和请愿书,以新的语言和术语对当时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抨击,宣扬所谓的人道的原则和人权。批评家认为这些原则也应使用于罪犯,并希望以这些原则来限制刑事司法,使之更为“仁慈”。然而,福柯认为――另外一些研究这一时期的历史学者也认为,(11)真正组织和推动这一改革运动的力量并不是某一种哲学体系或人道主义;换言之,人道主义只是要求变革的一种正当化的理由。
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的变化和由此引起的犯罪的主要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财产犯罪日益增多,并日益职业化。这就对以动产为产要财产的资本主义经济和中产阶级的财产,特别是动产的积累增加带来很大威助。(12)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使处于上升阶级的中产阶级对普通民众的不守法和非法行为产生了一种新的、更严厉的态度。各种在先前的以土地耕作为主的经济中广泛存在并习惯接受的小违法行为,诸如逃税、不缴房租、走私、偷猎、到他人地里拾庄稼,在严格的私有制度下都不再很能接受了。而当时的司法制度,特别是财产罪,却还是以土地不动产为基础的,对动产的犯罪常按对不动产犯罪惩罚。这就存在一个罚刑不相当的问题。
同时,由于18世纪的司法制度不统一不规范,众多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律(伏尔泰曾嘲弄地说,从里昂到巴黎他所经过的不同的法律管辖比他所换的乘马还频繁),竞争的管辖,没有有组织的警察,以及其他无数漏洞,使这种罪刑不相当的问题更易为民众感受得到。一个人的同一行为在甲地和乙地可能受到相当的不同处罚。这种制度,因此,显得既过于严厉又太没效率。批评家因此要求建立一种更“合理”的更确定的司法制度。这种新制度必须基于广泛和细致的治安措施,有系统和统一的
刑法程序、罪刑相当的刑罚。他们所要求的刑罚既不过分严厉也不过分仁慈,而是一种比较确定和全面的刑罚运用,并可深入到“社会机体的最细微处”。(13)新的司法构想不仅要求以新的有效方式防止下等阶层的犯罪,同时也限制主权权力的任意和独断。正是为了这两个目的,从19世纪初开始,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遍布了欧洲,编制法典,确定罪名和刑罚的程度,重新组建程序和管辖。总之,刑罚被改造了,以顺应新兴的现代社会结构。
在这一政治经济变化和要求刑罚改革的背景下,福柯特别仔细地分析了以贝卡利亚(C.Beccaria)为代表的18世纪理论家提出的刑罚理论。(14)福柯发现,尽管我们通常认为改革后的刑罚制度是以这些改革家的理论为指导的,而实际上所采用的制度和改革家的理论构想之间的差距极为巨大。换言之,历史给我们来了个偷梁换柱。
18纪纪的改革家们基于一种新的“人性”和“事物的秩序”的观念,主张一种“文雅的”惩罚方式,即一种与昔日的过分严厉相对立的、但是更为有效的惩罚体系。他们认为先前的惩罚过于专断,而主张惩罚应当是表现性的(representational)、符号性的,即在惩罚与犯罪之间必须要有一种“自然的”联系和秩序。他们认为,惩罚应当是犯罪自身的反射,要以工作来制裁闲混,以羞辱制裁虚荣,以剥套生命来制裁对他人生命的剥夺,以剥夺财产以制裁对他人财产的侵犯,等等。(15)他们认为,这种罪刑对应的“类推式”刑罚会在罪与罚之间建立一种明显合理联系。这样的刑罚不再是一种政治权力的展示,而是具有“自然法”的权威和效力。同时,尽管这样的刑罚不再施加痛苦为目的,但由于直接针对了那些引起犯罪的动机和愿望的利益,这种类推出来的刑罚因此也就更有效地排除了犯罪的根源。刑罚改革者还坚持刑罚及其含义应当公开,让所有的人都知道,因为刑罚对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范例,同时也是为了每一个个的利害。如果刑罚的目的在于影响人,如今的刑罚所影响的就是能进行算度、推理的公众的大脑,而不是威胁人们的躯体。在这个意义上,刑罚是一种文雅的教育,而不是一种恐怖。因此,改革者心中的理想的刑罚是一种课程、一种符号、一种公共的道德观念的代表,一套由各种不同的刑罚方式组成的、反映了不同的犯罪行为的、针对不同的利害的、对所有的人都发出警告的刑罚体系。(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