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他对权力的分析,福柯认为监狱和训诫在现代社会并不是一种压制的力量,而也可能是一种促进的、构成性的力量。由于监狱对犯人实际隔离、观察和个体评价,这样的实践使专家对违法者的思考不再是抽象的。尽管从法律上看,违法者除了犯了罪之外与常人并无不同;监狱却高度注意个体的违法者,力图确定他们每个个体都是一种什么类型的人,发现他们各自的个性以及他们与自己的犯罪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是监狱发现了违法者(delinquents), 即发现了这样一类人,他们的身世、个性和环境使他们不同于正常人。正是在对犯罪这一社会实体的调查和描述中,训诫性的监狱使大量关于罪犯的信息得以积累,从而产生一种关于罪犯和犯罪的总体知识------犯罪学。
福柯的这一论述具有重要的涵义。他实际上认为监狱并没有“发现”违法者,毋宁说,监狱在两种意义上“制造”了违法者。首先是字面上的意义,即监狱制造了累犯:违法者由于进过监狱而在社会上背上恶名,在监狱的环境里道德观念更弱了,也失去了工作的技能,因此释放之后很容易再次犯罪,最终成为职业罪犯;而且,监狱还使得罪犯之家庭成员因生活困难而走上犯罪之路。应当说,这种论述不算新奇,许多改革家都曾指出这一点。重要的是福柯指出的第二种意义,监狱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制造了罪犯。在监狱的实践中,监狱创造了“犯罪人”这样一个范畴:在监狱中,在权力的眼睛的凝视(gaze)下,犯罪人第一次成为独立的、可见的客体,成为强有力的研究和控制的对象。换句话说,在监狱里,犯人被当做一种独特的、与其他人不同的、具有独立的意义的实体。他们不是作为抽象的“人”来被研究的,而是当做“罪犯”来被研究的;只有与犯罪有关的特点、特征才受到重视。犯罪学就在这样的权力知识制度和关系中产生了,其之产生和发展与这种权力制度及其对个人躯体的控制是不可分的。因此,福柯认为,犯罪学并非一种不可否认的独立的真理,而是从特定的权力知识体系中形成的。与此相联系的,在特定的权力关系中发生和发展起来的还有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等“人的科学”。
这种权力关系促进知识的发生和发展的旋律在福柯的其他著作中得到反复演奏。如在《精神病与文明》中,他分析了监禁精神病人是如何导致了精神病学、心理学和医学的发生或发展的。在《临床医学的发生》中,他分析了医生对病人的权力关系,指出精神分析学是如何发生的。在其他著作和论文中,他分析了司法对杀人犯的权力有关系导致了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的发展;反过来。精神病学研究中的权力关系又促进了犯罪学和法学的发展。(23)
其次,在《训诫与惩罚》的最后一部分的三章中,福柯还追寻了监狱在现代社会中实际影响、地位和意义。福柯提出了另外一个有意义的问题:从刑罚史上看,监狱从来都是一个失败,为什么监狱却从来没有被抛弃?福柯指出,至少从1820年起至今人们一直指出和批评监禁的问题:监狱并不能减少犯罪,却容易造就累犯,造成犯罪的小环境,还常常使罪犯的家庭贫困,等等。而每一次这种批评引起的却不是废除监狱,而是在理论上重申监狱的优点。福柯分析了这种对变化的抵制,认为这种抵制变革表明监狱的存在有一种与改造罪犯本身无关的、社会的功能。这就是:尽管监狱在训诫和改造罪犯方面是失败的,但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它具有重大的政治效力。
福柯由此把监狱的问题分析进一步扩展到对社会分析,他提出一种深层功能主义的解释。他认为,首先,监狱长期存在和不可改变是因为它已深深地根植于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训诫实践中,并且实现了某些极其精确的功能,因此,要在现代社会中废弃监狱,简直不可思议。(24)这种解释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重复先前关于监狱产生的理论。长期存在的第二个原因是,福柯认为,监狱的这种表面的明显失败实际上是一种隐蔽的成功。
所谓的隐蔽的成功是从广阔的社会政治背景上理解的。福柯以法国1840~1850年的政治为背景分析了这一问题。大致说来,福柯认为,监狱改造罪犯的失败和累犯的造就与政治统治的总策略有用。这种失败造成政治和犯罪的分离,分裂了工人阶级,加强了人们对监狱的恐惧,维持了警察的权威和权力。他认为在一种尊重法律和财产权的统治制度中,很重要的是,不能与政治目的联系起来。在这种背景下,非有意的创造一个违法的社会阶层对当局统治有几重好处。首先,绝大部分违法犯罪都不具有政治上的危险,其对财产和当局的政击都是个体化的,因此是不很重要的。其次,却更重要的是,犯罪的受害者常常是社会底层的人,因此,犯罪至少在一定程序上可以为上层社会所容忍或忍受。第三,通过监狱制造一个界定严格的违法者阶层,当局对惯犯有了更多了解,也就更容易于控制和监视他们。
最重要的是,一个违法犯罪阶层的存在可以从各方面制止其他类型的非法行为。首先,为打击罪犯而设立的保安措施和监视手段可以用作更广泛的政治目的。其次,日常犯罪的受害者大多数都是工人阶级,者大多数都是工人阶级,因此工人阶级的广大成员就会更多地寻求法律的------统治者的-------保护,同时自己也不去违反法律。统治者和他们的法律也就日益获得一种认同和合法性。最后,人们常常把受过监禁的人等同于罪犯,这种社会意识常使人们格外不愿违法犯罪,且不信任违的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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