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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三,交易的场所不同。法律对传统货物买卖达成协议的场所并无限制,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完成。场外交易为法律所禁止。  
 
  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传统货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货交易,而期货商品也不一定能进行现货交易。一般地,期货商品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点:(1)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容易划分确定;(2)期货商品必须是交易量大而价格容易波动的商品;(3)期货商品必须是拥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商品;(4)期货商品必须是能贮藏相当长一段时期适于运输的商品。并且,自本世纪70年代起,金融期货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汇率、利率、股价指数等都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甚至出现了期权交易即期货合约选择权交易,这些交易方式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  第五,合同标准化程度不同。传统货物交易,合同条款都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都是确定的,唯一变动的是价格。合约的标准化是期货交易区别于传统货物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标准合约的出现,简化了交易手续,减少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交易双方因合同条款理解的不同而发生的争议和纠纷,更重要的是,标准合约为期货交易中大量的投机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期货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比之下,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有更多的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是在特定的场所——交易所内进行交易;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在交易中,有部分的投资者,更有大量的投机者的存在;投机是两者发展共同的促进因素;金融期货的出现更反映出期货、金融两大行业的共通之处和融合趋势。  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把证券交易定性为一种具有自身特殊性的独立的交易,并不试图把它归于某个传统法律关系的范畴,体现在立法上也一般是由专门法规加以调整。我们认为如同证券交易一样,期货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关系是一种区别于传统货物买卖关系的独立的社会关系,应当由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
 
  二、期货交易主要当事人
 
  1.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1)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2)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4)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5)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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