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期货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

  期货经纪商有的是专门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而自身并不进行交易;另一种则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的同时,也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有自身的利益,而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很难区分客户的利益和期货经纪公司的利益。即使是采取严格区分帐户的方法,也不能完全清除客户和经纪公司利益的冲突。在出现有利交易时机时,经纪公司可以先为自己下单;而在行情不利时,经纪公司又可以把交易机会让给客户。因此我国法律限制期货经纪商从事自营业务。如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只能办理代客外汇期货买卖,不得办理自营外汇期货买卖。只有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从事套期保值交易才不受此限制。  
 
  期货经纪公司是客户期货交易所的中介,对客户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中对期货经纪公司规定严格的条件。如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应当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期货交易员、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通讯设施等。同时,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期货投资者(客户) 期货投资者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另外,在期货交易中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及内幕消息谋利,国家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为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员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外,下列人员的交易行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所拥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员。以上人员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法律对单位投资期货交易的限制有三种: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的单位被禁止投资期货交易;在期货交易中有违约行为的单位,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被禁止投资期货交易。第二,下列单位的交易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单位,一定比例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拥有的单位,以及依法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这些单位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第三,在我国,期货投资企业只能进行与其经营范围有关商品的期货交易。发达国家的法律一般不限制企业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种类,我国法律也逐渐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但在期货交易这一领域作出限制还是有必要的。如果允许企业无限制地参与期货交易,一方面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可能因在期货市场上投机失败而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