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本科阶段的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似应以培养“通才”为宜。当然,“通才”与“专才”也是相对而言。这里说的“通才”也是相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专才”而言的。大学4年,学生除学习法学知识外,还要学习几门课时量都不算少的政治理论课、各种文化技能课,参加各种有助于陶冶情操的课内外活动(所有这些都是必要的)。这样,在实际上能真正用于法学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习时间是很有限的。因此对本科生提出业务上太专的要求是不切实际的。法学专业的本科教学就应当以固本为基本原则。着重对学生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培训。实际上学生掌握了各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就有了较深的业务功底,再学习和掌握各种具体的法律知识就比较容易了。我们就应要求本科学生在短短的4年中掌握各门法律知识(任何人也难以做到)。所以,修订本科教学计划切忌“伤本”,不可用削弱基础理论教学的代价换取具体的应用课的过滥开设,尤其不宜出现一门法就开一门课,将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变成短训班式的注释法学教育。国家教委正在对法学专业必须开设的核心课作统一的规定,从宏观上把握法学教育的质量,这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这并不排斥在学校里多为学生开设选修课及搞一些有针对性的讲座,丰富学生的知识面,了解社会上的立法或司法动态。
第三,办学模式应当放开,改变完全由国家办学的一种模式局面。我们国家目前需要上马的经济建设项目很多,建设资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必然是很紧张的,国家能投入到法学教育上的资金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现在的法学教育,不仅仅是为国家专政机关输送人才,更广泛的领域是向全社会培养人才。这就有可能也有必要由全社会通过多种渠道来办法学教育。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出资、出物、出力办学,作为国家办学的补充。1993年,经司法部批准,我校应国家地质矿藏部的要求,由他们出资,利用他们的场地、校舍,为他们培养了73名第二学士(法学士)学位学生。我们按照第二学士(法学士)学位学生的招生标准,面向地矿系统,通过入学考试录取学生,按照我校的第二学生士(法学)学位学生教学计划派教师授课,通过严格的考核,对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对具备授予法学士学位毕业资格的学生授予法学士学位。地矿部领导及其人事部门对此十分满意。今年有可能继续办。实践证明,这样做在不增加国家一分钱开支的前提下,为社会培养了一批具有较高质量的法律人才。第二学士(法学士)学位教育可以如此,其他层次的法学教育也可如此。国家事业单位的资金可以利用,企业的资金也可以利用,为大型企业有计划地培养法律人才是可行的。其实,即使私人资金也可以利用,应当允许私人办学,对私立学校培养出的人才,只要附合国家及社会的要求,就应当一视同仁,这样,办学就有了竞争,这并不是坏事。当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更放开一点来看,国内资金可以利用,海外资金也可以利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对外的政策、经济、文化交往越来越多,外国或海外人士来大陆投资也逐年增加,他们也需要学习中国大陆的法律,其中不乏愿意出资培养懂得中国大陆法律人才的有识之士,这是我们可以利用的财力。当然,不能附加任何政治条件。至于具体的教学计划可以根据培养对象的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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