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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哲尔目的行为论研究

  与上述观点针锋相对,威尔哲尔则认为,因果行为论忽略行为的目的性的机能,从而走上专在因果上理解行为的歧途,未能正确把握行为的存在构造。因此,他主张只有在主观上把握“目的概念”的“目的行为论”,才是正确的行为论。行为不是在因果上成立结果时有之,而是在将事先成立的结果作为意思内容,并实现此意思内容的结果(即目的)时,才有所谓“行为”。换句话说,行为不仅仅指在因果上有意使结果发生而言,且兼指“预见由于因果的介入而发生可能的结果,并向其所预见的‘目的’采取行动”的情形。决定行为的存在构造,除自然的因果性外,还有意思的目的性,而目的性的本质在于预见结果。行为的本质在于由目的支配引导因果性。威尔哲尔进一步分析,认为当时的行为概念,因受自然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其客观面被因果关系论所吸收,而其主观面则被心理责任论所湮没,于是丧失了其本来的统一性。为恢复行为本来的主客观统一性,就必须由因果行为论转为目的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中的“目的志向性”(即现实的目的性)是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预见其因果性结果的意志力。因此,意思实现(即行为)是超越一切外部现象而发生的。“意思”是由于其认识因果而在客观上构成行为的要素。也就是说,意思实现是为达成目的而有计划的引导行为过程。所以,“故意”在行为的客观构成要素上,属于行为。按照这种见解,即认定在一般情形下,行为的主体对于一定的结果必须具有预见,并选择达成此结果必须的手段(因果关系),而有目的的适用此手段(因果关系)以促成其结果的实现,此即所谓“行为的目的的支配”。威尔哲尔主张行为本质的要素在于预见结果。以此种能预见的结果为目标,为实现该结果而支配、统制、并指导因果关系,以期实现该结果的过程,才称为行为。因为他将由于预见结果而企图实现其所预见的内容的“意思”,解为“故意”,所以“故意”(即结果的预见)已成为行为的一部,成为行为的本质的要素,而非责任要素或条件。而且他认为故意为构成要件的内容,而构成要件是违法的核心,所以主张“故意”是主观的违法要素,而非其他要素。正如威尔哲尔所说:“在大多数构成要件中,不能将“不法”单纯地理解成客观要素,而是同时还规定一定的主观的(内心的)要素。”〔7〕
 
 
  (三)关于过失
 
 
  传统的观点认为,过失与故意,在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即存在构造上)不能予以区别,两者之差异仅在责任领域;而在违法性方面,两者皆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所以主张对故意或过失应作共同的观察。无论是否由于人的意思所操纵的行为,都进行同一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传统行为论出于上述不重视行为具有人的意思所操纵的特点,而未将过失行为的不法视为独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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