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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在财政法上有相似的体现。现行有效的达两千件以上,这些法律、法规有些是近几年制定的,有些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有些甚至是建国初期制定的,后经多次修改补充,已经面貌全非,加之有的操作性差,法律、法规之间以及政策之间不协调等〔13〕,使得有关财政的法律、法规实施效果不佳。
 
  3.宜粗不宜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相差较大,所以,长期以来人们便认为,法律规范不可能订得太细、太具体,立法时就追求一种比较“原则”的作法。但这种太原则、太笼统的条文,因为不明确、不具体而缺乏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如现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就不够全面和详细,特别是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两章的规定,欠缺实际操作性和规范性,以致在实际复议工作中,不同部门的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的程序随意性很大,做法很不一致。”〔14〕在实践中往往是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与司法解释等。国务院的实施细则的条文数量有许多已超过法律本身。如《计量法》共35条,施行细则有65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共30条,而施行细则却多达114条;《技术合同法》共55条,其实施条例也多达134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行政诉讼法》共75条,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115条;《民法通则》156条,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则有200条;《民事诉讼法》共270条,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意见”多达320条,等等。这些实施细则、司法解释表面上是具体了,明确了,但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把法律架空了,立法者所追求的“原则”,最终也没了,法的威信丧失殆尽,法的实施也与立法者的初衷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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