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本寄希望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细则、司法解释,但现实却是:这中间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既然要有了实施细则、司法解释才便于实施,而这类细则、解释又迟迟出不了台,那么,在这段时间里法律又怎么实施?其实施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制定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了企业有13项权利,却有10项需要“依国务院规定”来行使。几年之后,国务院才通过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2月28日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也是在4年后,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才作出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上述立法观念与立法技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今天,必须加以转变,否则,必将进一步影响法的体系内部和谐一致,导致法的实施中的“有法难依”。
四、一些对策和建议
若要尽快解决前述问题,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抓紧制定《
立法法》。使
宪法等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得以进一步明确、具体。界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范围,国务院的立法范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范围。对有关授权立法的问题也作出规定,如作出授权立法的机关、授权立法的内容限制以及授权立法的时限等。
(二)加强立法监督。我国立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大都与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相关联。各有关机关应充分行使
宪法所赋予的“改变或撤销”之权,以保证法制协调发展。一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健全有关机构;另一方面,加强监督力量,增加必要的人员,可考虑聘请一些专家学者作顾问,或直接参与审查,提供专家意见。
(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审查清理。
(四)转变立法观念,完善立法技术。立法机关,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应下大力气调查研究,不能借口不了解情况,不熟悉业务而草率立法。应使立的法能够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