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改变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情况。历史造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情况,即:不必经过高等法学教育,就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现在“群雄并起”的局面又使得不必进入高等法律院系的人就可以得到法律专科、本科,甚至研究生毕业证书。由于高等法学教育的学历至今仍然不是法律职业的资格要求,一方面,原先未受过法律教育的司法人员、律师在接受就业后进行培训;另一方面,未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新人仍在源源不断地进入到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队伍。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问题不解决,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律师的办案水平是很困难的,从根本上讲,这对实现以法治国的战略是不利的。
4.要完成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对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模式进行研究。要实现教育观念上的转变,把比较单一的培养观念转变为对学生素质的培养,应使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具有更高的素质。
与会专家、学者认识到,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任务是相当重要和艰巨的。为实现二十一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宏伟目标,我们必须加快法学教育发展的步伐,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培养更多更好的法律人才。
二、关于学制的改革
在法学教育的学制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通行的作法是:学生在法学院毕业后,须通过考试进入专门的司法训练机构受两年左右的实务方面的训练,才能作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美国的法学教育完全是第二学位教育,即:学生必须取得了一个学位之后方可进入法学院学习。可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必须至少接受六年的正规教育。
现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基本实行的是四年本科教育,然后是三年的硕士研究生教育。这种学制存在的问题是:1.本科生入学年龄偏小,社会经验不足;2.专业划分过细,限制了学生知识面, 得不到实际工作中需要的技巧;3.如果我们把本科教育目标定位为通才教育的话,四年的本科教育完成这一目标是不可能的。
要解决上述问题,有几种意见。
1.美国的法学院教育定位为研究生教育,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我们可以参考。
2.不要轻易走美国的路, 我国基本上是大陆法系的教学模式,实行职前训练,但学得不伦不类。
3.延长本科生学习时间,缩短研究生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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