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观之,互惠互利,共建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关系,是我们在创立包括港澳地区在内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历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不仅要借鉴国际司法协助的有关内容和制度,更要注意体现它的特殊性。可以预期,随着两岸直接“三通”的早日实现,随着司法协助趋于稳定发展,两岸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亦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作者单位/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苏素华)
虚 假 陈 述 罪
崔 正 军
虚假陈述罪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依法应向国家证券管理机关或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交报告、证明、说明、申请、记录等各种文件的人,违反证券法规,在提供的文件中,故意作虚假的、严重性误导的或重大遗漏的陈述,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陈述的行为危害证券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证券市场的高透明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许多国家都在证券法规中规定了证券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直接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原则,它包括初次公开、持续公开及内部关系人士公开三个方面的制度。所谓初次公开主要指在发行股票、债券时,依法提供真实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上市公告书、债券募集办法等法律文件,不得作虚假、重大遗漏和严重误导的行为。所谓持续公开,是指证券发行销售后,在市场流通过程中,有关法人单位或人员要如实提供中期(含年度)报告书、临时报告书等法律文件,完整、准确的报告公司营运情况。所谓内部关系人士的公开,是指依法披露持有公司较大(至少是5%)股份的法人以及公司内部人士持股和公司自身持股的情况。
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包括法定普通信息和酌定重要信息。法定信息就是各国证券管理法规中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它是明确、具体,较易检验的。这类信息涉及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产品、市场、财务、财产、重大法律诉讼、股票价格、红利、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内部人员的股票数量以及股票、债券的主要用途,等等。各国对法定公开信息的内容规定有的细一些,有的粗一些;有的在法律中详细列举,有的则以实施细则加以补充。我国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初次发行要公开以下文件:(1)申请报告;(2)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3)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6)招股说明书;(7)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9)经2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10)经2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11)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12)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被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申请的企业,应将上述材料及证监会所需的其他文件送证监会复审。上述文件中招股说明书是最重要的公开文件,《暂行条例》对招股说明书必须载明的事项逐一作了列举。持续公开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发布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所有这些法定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