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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责任编辑/潘剑锋)
 
  目前香港仍处于英国殖民统治的地位,虽然从七十年代末英国在香港开始推行“非殖民地化”的代议政治,使香港的殖民地色彩有所减弱,但这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香港的殖民地的地位,英国仍支配和控制着对香港管治的权力。目前香港的政治架构就是奠基在英国通过英皇会同枢密院制定的香港宪法性文件——《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的法律基础上。《英皇制诰》规定在香港设立由英皇任命的总督代表英皇统治香港。港督是香港的最高统治者,总揽香港一切最高的权力,包括行政管理权、批准香港立法的权力、批准土地处理权、委托或罢免官员权、特赦权等。仅就香港的立法权来看,虽然在香港也设立了立法局,但它并不是具有宪制上的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它只是总督在立法方面的最高咨询机关,协助总督立法,参与法案的讨论。香港的立法权实际上是掌握在港督手中,从权力的运作上看,港督在行使立法权时,其过程大体是,首先通过由它自任主席的、为他进行咨询决策的最重要的机构行政局或布政司提出法案的动议,然后由律政署法律草拟科起草条文,法例草案完成后,再由行政局审核、批准。经过行政局这个预审程序后,才交由立法局审议进行立法。立法局在港督亲自主持下,仿效英国国会采用“三读”通过的程序,对草案进行讨论,经“三读”通过后,最后还必须经港督批准、签署同意才能成为法例,并在《宪报》上公布,正式生效。拒绝批准,法案则不能生效。所以香港的立法局,实际上是不享有完整的、独立的立法权的。它同拥有最高权力的立法机构、代议制的国会相比,是不可相提并论的。
 
 
  从宪制上看,香港的立法权是属于总督的,但在殖民统治的制度下,作为宗主国的英国为了维护它在香港的权益,一方面赋予总督享有管治香港的全权,但另方面,对作为英皇派来管治香港的一名官员,总督的整个权力和活动又必须受到英国政府的监督和制约。总督享有的立法权也受到限制的,实际上英国仍控制着香港的立法权,并保留了对香港立法的权力。这表现在:(1)英皇对香港制定的法律享有绝对否决权。凡经香港立法局通过,港督批准的法案,仍需报请英皇审核,英皇有权驳回该法例,并自驳回通知之日起废除;(2)某些特定范围的法律,总督不能自行签署批准。如《皇室训令》中专列的十类重大问题的法律,包括土地契约、货币、金融、国际条约等,如事先未得到英国政府的指示,总督不得予以批准;(3)英国保留为香港立法的权力。《英皇制诰》规定:“皇室及其继嗣人保留参照枢密院之意见制订本殖民地法律之当然权力”。这就是说,英国政府有权以英皇会同枢密院的名义直接为香港制定法律,并适用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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