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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1.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即必须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来制定,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任何法律必须同《基本法》保持一致,即必须在不同《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来制定。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套不同于中国内地实行的制度,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因而它在制定自治范围内的各项法律时,除必须同《基本法》保持一致外,可以不受相关的全国性法律的限制和约束,无需同其保持一致。这说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行使立法权的法律依据上还是不同的。
 
  2.根据宪法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制定如民法、刑法、诉讼法、对外贸易法等应属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所制定的法律。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了不能制定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它由中央管理的事务方面的法律外,凡属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一切事务的法律都可以制定,其中包括有关民法、刑法、诉讼法、对外贸易法等内容方面的法律,都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在制定单行条例时,对国家法律享有变通执行的自治权。但也不能制定如民法、刑法、诉讼法、对外贸易法等内容的法律。可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享有更为广泛的立法权〔2〕。因为它可以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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