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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读《信息规则》有感

  如果对上面的观点达成了共识,问题的关键就落到了“利益”上。这样,我们就不可避免的用到了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剖析这个问题。成本收益分析,不仅对于整个社会,而且对于每一个个人,同样是适用的。当行为的成本大于行为的收益时,这个行为是有效率的;反之就是没有效率的。在经济学理论中有一个假设,即人是理性的,当一个行为是没有效率的时候,人是不会选择去做的。也就是说,人作出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利益的衡量(当然,这个利益是广义上的利益)。所以,权利人在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时,还应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保护是否是有效率的?如果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没有效率的,那么这种保护是不值得去做的。
  
  这样,我们就得出一个结论: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知识产权所内涵的利益。利益要通过价值来体现,当价值达到最大化时,利益也得到最充分的实现。那么,如何在网络经济的环境下去实现这个目的呢?
  
  从《信息规则》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新技术给权利人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一方面,它大大降低了复制和分销的成本;另一方面,它也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就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权利人必须选择能使产权价值最大化的条件和条款。产权管理的条款越宽松,可以给权利人带来越高的价格;但是同时也会减少产品的销量。产权的价值等于价格与销量的乘积,这时候,就要用到需求曲线来探讨价格与销量的关系,从中找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一点。当找到这个最优的点时,权利人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读《信息规则》已经近一年,其中很多内容已经淡忘,但是文首的那句话我想我是一辈子也忘不了的。读一本好书,甚至是读到一本书里的一句有意义的话,都能够让人受益非浅。我想,大概也就是这样吧。
  
  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我几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习惯了用法律的逻辑去思考问题。这一方面固然能够让思维更加条理化,但是同样也容易让思维局限于一种方式。“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权利不容侵犯”,这些命题在法律的逻辑里几乎是真理。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些命题的正确性却不是那么毋庸质疑。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口号下,我们迷失了自己,正趋向于一个为了保护而保护的极端,以至忘记了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是什么。只有在跳出法律的思维模式,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观察这个问题时,我们才能较之前更全面的认识到问题的全貌。全面的认识问题,这是一个我们熟得不能再熟的提法,但是,这是一个不变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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