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70年代末期以来,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立法为主导的中国立法,的确是50多年来中国法制建设以至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链条中,发展尤快尤好的一个环节:立法提上了国家生活的重要日程;立法体制朝着完善化的方向屡有迈进;一个囊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程序法在内的颇具规模且颇具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逐步形成;立法理论亦逐步走向自觉。特别是1979年以来,差不多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出台;1982年后每年又有大量行政规章产生。到到新世纪来临之际,所制定、修改的法律和所通过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已有大约400个,行政法规800个,地方性法规7000多个,行政规章则有30000多个。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范围渐次广泛,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过去长时期所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局面,作为一种历史的旧状况已经难再复返。在今天这个世界上,单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体数量而言,中国已经臻于大国行列。[5]
  (1)立法提上了国家生活的重要日程[6]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法制的十六字方针,并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之后,立法在事实上就进入了国家生活的重要日程。三中全会前后,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阐述了一系列与全会关于民主、法制、立法的精神相吻合的思想。在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尖锐指出:林彪、“四人帮”从反面给了我们血的教训,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这种法律和制度要有稳定性、连续性,它们是人民制定的,代表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利益,一定要具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又说,为确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巩固我们的政权,人大常委会要立即着手研究修改制定《民法》、《诉讼法》、《刑法》、《婚姻法》和各种经济法等等,尽快完善我国的法制。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他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没有当好,他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他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闭幕词中,叶剑英再次强调:这次会议在立法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会议之后,人大常委会还将根据许多代表提出的意见,组织各方面力量,抓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工厂法、劳动法合同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各项法律的制订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条例。……一定要做到全国一切行政机关、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中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制度可遵守。”除叶剑英外,邓小平、彭真和其他有关领导人,对加强民主、法制、立法亦都有程度不同的阐述。除叶剑英外,邓小平、彭真和其他有关领导人,对加强民主、法制、立法亦都有程度不同的阐述。[7]
  在执政党和国家新的指导思想的作用下,立法在实践中的确提上国家生活的重要日程。自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1978年《宪法》、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人大选举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后,每届每次全国人大会议、每届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都把立法当作重要或主要内容。《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把加强和加快立法步伐列为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要工作。乔石当选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后强调,八届全国人大将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九届全国人大以来,李鹏委员长一再强调注重立法发展和注重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一步稳定发展。其他有权立法的主体,也都日益注重做好立法工作。[8] 到2000年3月,更产生了立法法,并且民法典的编纂也终于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
  (2)立法体制朝着完善化的方向屡有迈进[9]
  7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朝着完善化的方向有过多次迈进,而在立法体制的进步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首先是1979年地方组织法揭开中国立法体制改革的序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之后1982年宪法从多方面推进了这一改革,确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行使行政法规制定权,并确定了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的划分、归属及其相互关系。接着1982和1986年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把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逐渐扩大到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且这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多次授权国务院、经济特区和有关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香港于1997年、澳门于1999年相继回归祖国,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又给予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带来新的成分。到2000年3月立法法出台,对以上改革成果和其他变化,作出了集中而系统的制度固化。这样,在现时期中国,形成了一个由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权、授权立法权所构成的,一个较先前体制有重大发展的新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同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相比,现行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是独具特色的立法体制: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地方享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权力,是其突出的特点。与经济体制方面的集权与分权问题已经受到普遍瞩目相呼应,解决立法体制方面的集权与分权问题,终于也列入中国法制和法治建设的日程。这将是一个意义特别久远的成就。它对于消除几千年所积累下来的深厚的集权传统的负面影响,对于弥补全国人大代表多、会议少因而不足以承担一个泱泱大国立法重任的缺陷或不足,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立法主体设置体制多有进步。立法主体设置体制是整个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权只有通过立法主体的活动才能发挥作用。同先前的情形相比,中国立法体制中的主体设置体制在这20多年中有重大进步。这首先突出地表现在,人大常委会建设得到加强。在中央,从1982年宪法作出新的规定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地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议,要解决多方面的问题,因而不可能制定许多法律;全国人大有3000名左右的代表,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议会,因而开会并不方便;而且全国人大的代表们是以业余时间从事代表工作的,他们难以承担许多需要有专门知识的立法工作特别是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立法工作。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可以召开6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模小得多,综合素质和其他有关条件总的说也要好些,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就可以大大地弥补单有全国人大立法所不可避免地带来的欠缺和不足。宪法或法律还规定,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常委会会议,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常委会的领导。在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均设立常委会。有关级别的常委会还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不得担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人大常委会委员逐步实现专职化。这些制度的确立或逐步形成,不仅加强了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有助于弥补人大会议通常每年只开一次因而不足以承担繁重的立法和其他工作的欠缺,更对整个人大制度的组织建设、立法主体的组织建设,有积极意义。
  其次,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逐步设立。全国人大迄今已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发展委员会等九个专门委员会,并能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大多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这些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此外,立法权运行体制也逐步发展。这方面的体制过去是非常薄弱的环节,在这十多年中,它也开始逐步发展起来。1987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1989年产生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这一时期中国立法权运行体制向前发展的尤为重要的成果。此间一大批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的议事规则也纷纷产生。这些议事规则所包括的内容当然不仅是立法权运行体制的内容,而立法权运行体制的内容也不限于议事规则中所包括的立法权运行体制内容,但毫无疑问,这些议事规则对发展人大系统的立法权运行体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反映这一阶段立法权运行体制逐步发展的更直接、具体和专门化的成果,则是关于专门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权如何行使或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随着立法法的出台,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运行体制为核心的中国立法权运行体制,得到了宪法性法律的相当集中和系统的总结和确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