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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现时期中国行政法的主要进步,一则在于改变了过去并无法律而只有法令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状态,有了为数不少的法律,成为各个部门法中法律最多的部门法之一;二则其结构渐趋完整,国家行政活动的各主要环节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行政活动的各主要领域如经济行政、文化行政、教育行政、科技行政、卫生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军事行政、外交行政、工商行政以及其他一些领域的行政,都在不同程度上有了法律的调整。这些法律中,有些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兵役法》、《国防法》、《行政监察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律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献血法》、《海关法》等,不仅是行政法部门的骨干性法律,也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的法律。
  当然,中国往昔是一个向来不靠法律行政的国家,在这样一个国家刚才走向法治的时候,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实现行政的法治化,行政法部门的立法任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会比较繁重。
  在中国谈到行政法,不能不涉及中国的第一个“民告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和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也是近代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的成果。但这个法在多样化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薄弱的环节,许多国家目前尚无独立的行政诉讼法典,其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散见于种种其他法律、法规甚至规章之中。迄今仍然很少有国家已经编纂了能称得上行政诉讼法典的法律。
  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主要指公民、公务员、社会团体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有权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或向法院提出撤销或禁止这种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的一种制度。前苏联最高苏维埃1980年10月23日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行政违法行为立法纲要》。
  在中国,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国自此有了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典。该法典自1990年10月起施行。法典规定了行政诉讼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一系列问题和制度。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目前中国尚不存在专门的行政法院,并且这部行政诉讼法典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有了这部法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便有权依照这部法典向法院提起诉讼。有鉴于此,这部行政诉讼法典被人称为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可以作为“民告官”之用的法律。
  (3)新兴的部门法——社会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20来年的立法中,所做的另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就是在法律体系中逐渐建设着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即社会法。
  从发展的眼光看,社会法的确应当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这一则因为中国存在着需要以立法调整的广泛而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由多种多样的诸如社会福利、特殊社会成员保护问题所引出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还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走向现代化而愈发显现出对于立法调整的迫切需求。二则因为社会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许多国家已是普遍现象,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建设这样一个部门法,显然有助于我们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接轨。
  这些年来中国的社会立法已有一定进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属于社会法部门的法律,其他立法主体所制定这方面的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已大体可以构成一个部门法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有属于组织方面的法律,如《工会法》、《红十字会法》。有属于保障社会特殊群体权益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属于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还有属于规范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法律,如《公益事业捐赠法》。当然,目前这个部门法中的绝大多数法,还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进一步制定有关作为社会法的法律,还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一大任务。社会法这个部门法,同有关著述所说的“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部门的内涵和外延,大体上相近,但称谓这个部门法为社会法,则更准确、妥贴些。
  6.近些年来立法的主要原则
  
    在中国立法迅速发展的二十多年中,所积累的经验是非常丰富的。这些经验中有一些已经为立法法固化下来,成为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今后立法实践所应遵循的准则。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而言,近些年来所注重遵循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1)立法的宪政原则
  宪政,这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奋斗牺牲、矢志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个目标在1982年宪法亦即现行宪法中得以集中体现。为了从一个重要侧面坚持宪政原则,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立法应当坚持宪政原则的总的规定、总的要求。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宪政制度的集中载体。在中国,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立法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立法遵循宪政道路运行。宪法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高法源。立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力,它的行使,应当模范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立法不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所立之法便会离开宪政基础乃至整个法制和法治的基础,就会由此导致国家法制和法治的全局败乱。同时,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是综合地、集中地、系统地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事项的最高法律,凡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事项,通常总为宪法所规制,或总是在宪法规定的制度中占有自己的位置。立法属于国家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种活动,它是宪法所特别注重调整的事项,它的运行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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