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精神品格之所在,是整个宪政制度中一以贯之的红线。宪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国情之下的宪法中,在同一国家不同大的历史发展阶段上,是各具特色的。在中国,从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中,从各种有关国情因素的综合作用中,逐渐产生了这样一些适用于现阶段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的宪法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就是执政党在跨世纪的历史阶段中所实行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坚持这些宪法基本原则,是现时期中国立法和所有法律、法规、规章所无可移易的。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法就从根本上获得了正确而明确的方向和任务,就能奠基于最扎实可靠的社会生活的基础之上,就既符合社会历史的规律、同各国立法的基调相合拍,又能有效地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使中国人民所致力于其中的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事业有可靠的制度保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立法法三条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和基本国情的要求和反映,立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使立法活动和所立之法符合中国国体和政体、保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思想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立法就要以适应、推进、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为基本的路径,才能有正确的发展出路,才能使中国立法所产生的法律制度文明在体现本国特色的同时,也能融入当今世界共通性的制度文明的主流中去。立法应当坚持上述宪法基本原则,是几十年来的经验总结,是极具中国的立法原则和实践。
  (2)立法的法治原则
  实现法治和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可以作为现代法治基础的法律制度。要有一套这样的法律制度,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制定法作为主要法的形式的国家,就需要特别倚重立法。而立法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国家政权活动,在现代国家,它本身必须与法治精神相吻合,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立法法四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立法坚持法治原则,首先意味着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照法定权限立法,一则是指立法机关立法时不能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不能越权立法,不能违法立法;二则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当恪尽职守,该制定就制定,该修改、补充、废止便修改、补充、废止,不能贻误立法。依照法定程序立法,主要是指立法运作过程应当遵从法定步骤和方法,按照法定步骤和方法推进立法,不能超越阶段立法,不能省却某些步骤和方法立法。立法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才能保证立法具有合法性,才能有效地防治立法擅断,才能使立法保有权威和尊严,才能使人治的或其他的消极因素难能侵蚀立法。
  立法坚持法治原则,也意味着立法应当注重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就要防治立法上的部门保护和部门扩张主义,防止立法上的地方保护和地方扩张主义;就要努力建立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阶的法在遵守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不同上位阶的法相冲突,同位阶的法在遵从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应当相互衔接和配合,使整个法律体系成为一个统一的和谐的法律制度整体。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大国,立法不注重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国家就难以统一,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之间,就难能步调一致地推进各项建设事业,就会有损于人民的根本利益。
  为了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先是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范围、立法运作程序作出原则规定或有关规定,继而立法法总结以往经验,在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对上述有关方面作出集中、系统的规定。立法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已在本书第二章中专门阐述,这里不赘。
  特别是立法法总结20年来中国立法的基本经验,在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的同时,还第一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调整: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此外,立法法还在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确立了立法监督机制:其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其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其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存在超越权限范围或其他有关问题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有权撤销有关法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其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报省级政府备案;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3)立法的民主原则
  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表达人民意志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维护公正。比较而言,国家立法活动更强调民主。只有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因此,立法的民主化是中国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28] 立法法五条确立了现时期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是过去和今后的立法实践方向。
  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实现立法的民主化,需要认定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和确认如何坚持这一原则的方法、路径。对这一问题学界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立法的民主原则,就是指在立法活动中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群众中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有人认为立法的民主原则,实际上就是指法由人民群众和他们的代表制定,立法要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也有人认为,立法的民主原则意味着对国家立法权的监督和控制,国家立法活动应当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还有人认为,立法的民主原则主要体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29] 在实践中,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相应地有多种多样的做法。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五条)这一规定就是现时期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的权威的制度表述。根据这一规定,立法的民主原则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和要求:其一,从本质上、目的上说,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因为,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立法是人民的立法。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参与国家立法,用立法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二,从方法上路径上说,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保障人民能够参与或有机会参与立法。这是使立法的民主原则得以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实践中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和落实立法的民主原则:一是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中直接表达人民的意愿。二是由立法机关和其他立法主体采取种种措施,以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这些措施主要有:在起草法案过程中,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广泛听取意见;吸收相关方面的法律专家和业务专家参加起草班子或是专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在法案提交立法机关或有关立法主体后,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或它们的委员会、工作机构,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法案发送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有关人大常委会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审议法案过程中,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的专门委员会或法制工作机构,仍然要召开多种会议,邀请多方面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广泛涉及人民群众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法规时,往往将草案在报纸、网络上公布,直接向广大人民群众或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