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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开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

  第四,监管当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这种灵活性的条件要求往往是监管当局控制外资银行发展的有效机制。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就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的设立都规定了如下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所谓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条件: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美国《国际银行法》也赋予了监管当局诸多灵活的裁量权,如就有关批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事项上,肯定了监管当局可以运用自己的裁量权,分析外资银行在其母国是否已经采取和运用了有效的措施来防止洗钱,母国是否正在发展反洗钱的法律制度或者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多边的反洗钱行动。
  2.申请人所在国家的监管当局的意见及监管制度的状况。由于银行的安全和效率与银行所在国家的监管有效性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各国越来越重视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及监管制度的状况如何。美国《国际银行法》要求申请人进入美国的申请已经获得所在国家监管当局的同意;英国1987年《银行法》则要求所在国家中央银行出具信件证明该申请人资信可靠、具有开设分行能力;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也规定,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对于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监管及制度的有效性问题,各国也有要求。英国法要求英格兰银行对于外国监管当局的执行监督机制和范围表示满意;美国《国际银行法》也规定申请人应置于外国监管当局在综合基础上的广泛监管;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则要求“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3.东道国的市场和环境的需求等因素。美国联邦和州银行主管当局在审查外资银行申请建立分支机构考虑如下因素:对美国国内外商业竞争的影响;社区的需要和方便等市场、环境因素。加拿大《银行法》则规定,财政部长在批准之前需要考虑外资银行机构的设立和从业对加拿大金融体制最大利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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