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城市和乡村,黑社会的勃兴在整体上都属于社会控制机制严重畸变的结果。但是,在城市和乡村又略有不同。在城市,对黑社会而言,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有必要提及:黑色经济。黑色经济的产生及其持有,对此类“经济主体”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黑社会恰恰就是“黑色经济的载体” 。在中国乡村,黑社会的滋生,在机理上与意大利的西西里岛颇为相似。在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由于自然和人文空间的制约和影响,国家权力本来就是松弱的,以至于因此特别需要“送法下乡”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旧的非正式控制机制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再加上正式控制机制的低效及严重变质,于是,在不少农村出现了权力和权威真空。因此,在广阔的乡村土地上,村霸、乡霸等乡村黑恶势力的产生是与当地的国家权力的缺失高度相关的。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的部分农村基层社会中,社会控制已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少数人及其利益集团对人民的一种自私的剥削性控制。
皇帝的新衣——自欺欺人的立法者?
我国刑法对294条规定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没有规定为黑社会组织。对此,立法者解释说,“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这一极富中国特色的“创新”,在学界有两种反应值得重视。一种反应是,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是社会主义新中国,党和政府与人民心连心,我们国家怎么可能会有黑社会呢?这是完全不可能的。现在没有,以后也不会有。第二种反应是,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我国不仅存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在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 第一种反应,从坚决拥护和无条件地支持党和政府的政治立场出发,可谓“高屋建瓴”,体现了坚定的党性,的确值得表扬。但是,这些人“政治觉悟如此之高”,做科学研究这样的活恐怕有些呆材料,还是不做为好。而且,这话听起来,有些耳熟。就象相声里说的那样,恐怕可以解释为“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多数学者的反应属于第二种。他们有并且相信自己的感觉,但是悟性不高,说起话来,不太合乎逻辑。
事实上,从一开始,我们就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难道一种事物不是由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吗?难道具有了黑社会的性质还不是黑社会吗?极少数头脑较为清醒的学者不由得发出了这样的感叹,“既然具有了黑社会性质,就与黑社会没有性质区别了。很多人之所以总是试图区分‘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两个概念,大多是以闻名于世的黑社会组织为标准的。然而,那些闻名于世的黑社会是经过了多少年才形成现在的势态的,而没有人否认他们当初就是黑社会。说‘具备了黑社会性质但不是黑社会’,如同说‘具备了犯罪集团的性质但不是犯罪集团’一样,是自欺欺人的一种说法。” “按通常逻辑理解,所谓黑社会性质即尚未完全达到黑社会的标准,因而称为具有什么性质。换言之,黑社会性质是以黑社会为参照标准而得出的结论,为此,笔者不禁产生疑问:现阶段,中国尚不存在典型的黑社会,我们又以何标准衡量黑社会性质?稍作思考,我们不难发现,所谓黑社会性质的提法实际上是比较旧中国和国外黑社会,认为‘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未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然而,所谓典型的、明显的黑社会犯罪是国外出现的,中国大陆与境外无论在历史条还是现实国情等各方面均差之甚远,旧中国亦不能与新中国相提并论。黑社会性质这种提法带有明显的照搬倾向与非本土化的缺陷,因而我们不能将一个不切合中国实际的社会现象(犯罪现象)作为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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