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UDRP为蓝本各国也纷纷建立本国顶级域名下的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解决机制。这种行政程序解决机制的基本模式就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定与授权一些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个案成立专门的专家小组,根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相关规范及其批准的程序规则,就投诉人针对域名持有人的投诉,针对相关域名的权利状态作出裁决。该裁决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加以执行,或驳回投诉,或注销该域名,或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二、两岸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争议的行政解决程序法律特点比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作为.cn国家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参考ICANN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出台了《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设计了一套对于中文域名争议的行政程序解决模式。任何认为注册中文域名侵害其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均有权向CNNIC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请求作出裁决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其裁决只能涉及注册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如注销注册域名或将注册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等,而不涉及其它实体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并且将无条件服从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同样在申请人申请注册中文域名时《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将自动成为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即表示注册人同意以后可能的域名或通用网址争议适用该解决程序。目前CNNIC已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cn>顶级域名下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自2001年1月1日受理投诉起,到2002年1月已裁定中文域名争议案件19起,初步显示了该行政程序的快速特点与有效作用。
同样台湾网络信息中心(TWNIC)作为.tw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于2001年通过了《财团法人台湾网络信息中心网域名称争议处理办法》,⑤ 以ICANN 模式为基准提供了一套与我国解决中文域名争议相似的行政解决域名争议程序,即申诉人以域名注册或使用侵犯其相关权利为由向TWNIC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申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审理可以作出注销或转移该域名的裁决并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执行,并且这种程序不影响当事人就争议寻求诉讼、行政机关处理或仲裁等其他救济途径。目前TWNIC已指定资讯策进会科技法律中心与台北律师公会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但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岸这种行政程序的一些不同法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