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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网络环境下的“以罚代刑”现象

谨防网络环境下的“以罚代刑”现象


易志斌


【关键词】网络环境,以罚代刑
【全文】
  谨防网络环境下的“以罚代刑”现象
  湖南大学 易志斌
  (引用者敬请留意:该文已发表于<光明日报>2002年2月20日C2版)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历次对我国互联网应用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互联网用户数量以及应用状况正在不断地以较大速度增长,我国正快步走向全新的以网络为基础的信息时代。网络空间虽是一种虚拟环境,但却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与反映。网络环境所带来社会关系深刻变化的同时,也伴随有许多相关法律问题的发生。现实环境中所遭遇的许多法律问题,同样极有可能发生在网络环境。本文拟结合网络环境下法律环境的特点阐述,分析网络环境下“以罚代刑”现象发生甚至蔓延的可能性及危害结果,并提出相应法律对策,希望有助于网络执法与司法实践。
  一、 网络环境下“以罚代刑”现象可能发生甚至蔓延的原因分析
  “以罚代刑”现象是现实生活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的一种重要体现。它常指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主体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将其移交司法处理。这一现象多发生于同时兼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网络执法、司法工作尚处于发展阶段,各种法律问题或矛盾冲突还未明显表现,但基于我国现有网络法律环境的特点,若不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以罚代刑”现象可能会在我国网络环境下蔓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上网络行政法律制度与网络刑事法律制度发展不平衡
  我国是对互联网行政管制持从严态度的国家,一直非常重视网络相关行政立法工作。尽管我国网络行政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但基本上建立了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体的涵盖网络监管、网络经济、域名注册、信息安全、上网营业场所管理等各个方面比较完备网络行政法律体系。例如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而言,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服务规定了行政机关、网络机构、上网用户等各类网络主体的相关权利义务及具体罚则,规定相对完备,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行政机关实际执法工作的开展。而反观网络刑事法律制度,我国相关的刑事立法不多,主要法律适用依据包括刑法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传统犯罪的规定以及2000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由于法律适用依据过少,因此我国网络刑法体系的不周延性还是很大。并且我国实际网络环境下的刑事司法工作还刚刚起步,所遭遇的困难远不仅限于法律适用依据过少的问题。这种网络行政法律制度与网络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不平衡,极有可能使有关机关形成倾向于对网络案件采取行政处理方式而避免司法处理的习惯或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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