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现了效率高的小钢厂,从而引起了产业内部竞争的问题,ITC认为,由于产品组合和原材料成本的原因,小钢厂的确有成本优势,但这种优势在整个调查期都存在,大钢厂也享受了成本的下降。增加低成本的能力的确会对价格有影响,但如上所述,是进口导致了价格的下降。虽然小钢厂可能比大钢厂容易抵制进口竞争,但小钢厂不是国内价格下降的原因,也不是等于或大于进口增加的造成损害的原因。
关于购买者联合,特别是汽车制造商联合,降低了国内产业的谈判力度和利润幅度的问题,ITC认为,购买者的数量减少,会增加他们讨价还价的力量,可能会影响价格。但购买商联合不是突然在1998年出现的,而是一直存在的现象。因此,这不能解释国内价格下降的问题,也无法说明是等于或大于进口增加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ITC认定,进口增加是平板轧材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的实质性原因,并且不比其他原因次要。ITC的依据是进口增加以及随后进口在国内市场中份额的增加,进口的低价,以及相应的国内市场份额、价格的下降,能力利用率,负利润,失业以及资本支出的下降等。
5、来自NAFTA国家的进口
(1)加拿大
ITC认定,来自加拿大的平板轧材占有总进口的实质性份额,但不是进口所造成严重损害的重要原因。
加拿大是调查期内前5位的平板轧材进口国。但该进口在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方面都下降了,数量下降了16.1%。而同时,整个进口增长了13.7%,非加拿大进口增长了17.3%。加拿大进口在1996年相当于国内产量的1.1%,2000年相当于0.8%。相当于国内装货则分别为3.4%和2.6%。国内生产商同意,加拿大进口没有达到法定要求。
(2)墨西哥
ITC认定,来自墨西哥的平板轧材占有总进口的实质性份额,并且是进口所造成严重损害的重要原因。
墨西哥是调查期内前5位的平板轧材进口国。进口数量在1996年是1.9百万吨,2000年是2.5百万吨,增长了26.9%。来自墨西哥的进口增长率高于非墨西哥的增长率(12.2%)和总进口的增长率(13.7%)。墨西哥进口在1996年相当于国内产量的1.2%,2000年相当于1.1%。与国内装货的比率则分别为3.3%和3.8%。墨西哥产品的单位平均价值低于其他进口。从具体产品的价格分析中可以看出,墨西哥进口使用了低价和高价混合的方式。
五、ITC关于救济的观点:概述
ITC在认定进口增加是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的实质性原因之后,必须建议总统应采取什么行动应对这些严重损害,以及如何最有效地促进国内产业进行积极调整以应付进口竞争。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ITC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对严重损害进行补救的行动的形式和数量;国内产业在调查过程中所作的承诺;ITC得到的关于国内和世界市场竞争状况的信息,以及在采取行动期间可能影响这些状况的发展;国际谈判是否必要;当事方的观点。
ITC建议采取的行动,在数量和时限上必须符合法定的限制。另外,还必须说明建议是否包括加拿大和墨西哥;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包括以色列的进口(因为以色列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协定)和加勒比盆地及安第斯受惠国的进口。ITC还必须说明采取或不采取所建议的行动对每一个相关产业及其工人,其他国内产业,以及消费者的长短期影响。
1、建议救济的形式
法律授权提出多种进口救济的形式,包括增加关税,数量限制,关税配额,调整措施,以及上述的结合。为了确定哪一种方式最为有效,ITC对每一种救济都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ITC认为,对于作出严重损害决定的产品,使用以关税为基础的救济,将给每一个产业提供最适当和最容易管理的救济形式,同时减少对市场干扰,促进积极调整。
ITC称,总的说来,它所建议的以关税为基础的救济是为了提高国内价格,装货数量,产业利润率,从而使国内产业能够对更新和调整生产设备增加投资。建议增加的关税水平帮助国内产业恢复进口增加前的市场份额,而没有禁止进口。
有些当事方曾建议使用数量限制的方式。但ITC认为,增加关税更为合适。首先,关税对来自不同外国的产品有较少的歧视,在需求变化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并且比数量限制容易管理。关税比配额更有可能在短期内提供价格和收入上的救济,而这在本案中尤为重要,因为所有产业都面临着价格下降。ITC认为,建议增加关税更符合其法定职责,即建议采取“消除严重损害”(address the serious injury)的行动。最后,未来需求变化难以预测,也使得关税成为较好的选择。由于近期美国经济整体下滑,许多产品的需求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使得设定一个适当的配额尤为困难。如果将来需求上升或者下降,配额对于救济就可能过大或过小。相比之下,关税的后果不大受到需求变化的影响。
关于时限,ITC建议期限为4年,认为4年的时间可以让国内产业获得利润,以完成调整所需的投资,并实施相应的计划。根据法律的规定,超过3年就需要进行中期审议。这可以让ITC对产业实施调整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查。这也可以让总统有机会在救济不再必要或者产业没有进行积极调整的情况下,考虑降低或终止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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