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另外,我们也不能忽视西方传教士、商人们在西方法文化输入过程中的作用。传教士们不仅在中国传播宗教,也传播欧洲的古典科学技术。他们还创办报刊事业,翻译西方书籍,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著作,在传播西方近代法律文化与启发中国维新思想方面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如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60年在上海督理美华书局时,译出了惠顿的《万国公法》的大部,这是中国第一部西方法律译书,1864年由京师同文馆出版,丁韪良以后又译著了《公法译通》、《公法便览》、《公法千章》等著作。与此同时,供职于江南制造局的英国传教士傅兰雅也翻译了五种西方法学著作。
四、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在中国法律近代转型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中国人生活在妄自尊大的封闭环境,形成了一种天生的优越感和拒绝外域文化的惰性心理。他们固执的崇拜祖先留下的辉煌遗产。直至鸦片战争失败,开明的官僚、士人们以及新兴的资产阶级各派开始反省,将眼光投向西方。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法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传统走向了近代化。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是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破坏和大陆法系在中国的确立,在这一过程中沈家本主持下的晚清修律体现了之一趋势。虽然他是服务于清末立宪,但其制订的一系列法律可以说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开端,影响深远,具体来说有如下几方面:
1、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清末在严峻的革命形势及各派政治力量压力下,清廷被迫抛弃“祖宗之发不可改”的主张,宣布预备立宪和变法,终于使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修订法律馆以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为指导,参照西方法律体系,分别修订了各部门法。如参照日、英、美、法、德及《世界各国主权
宪法》制定了《钦定
宪法大纲》;参照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参照德、日、美诉讼法制定了《
刑事诉讼法草案》、《
民事诉讼法草案》;以日本商法为蓝本,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等等。这些做法,改革了诸法和体、民刑不分的中国封建法律的传统结构,同时法律上吸收、改革,也使中国法制跨入了近代历史。
2、解除了封建专制法学思想的束缚,使法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纵观中国法制史,凡社会变动时期,法学思想就相应活跃。春秋战国,一代法家各立其说,至秦朝以吏为师,习法者聚于丞相之府,对法学是个打击。汉、魏、晋,封建专制还处于巩固时期,对律学也有请求者,《唐律疏议》是集封建法学之大成。自宋始,随着封建专制的强化和极端化,法律研究一衰再衰。至清朝本着“祖宗之法不可改”的宗旨,搞《四库全书》,对思想界和文化界的专制已登峰造极,法律研究几尽绝迹。然而西方法律成为一个独立学科,学术界开始以科学的方法研究之,学术研究空气也较浓,这反映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