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研究给我们的第二个启示是有必要进一步考察被害体验叙说与被害人的精神健康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刑事和解情境中。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生理动力对和解结果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此外,人种学研究认为被害人叙说种类和叙说方式与开辟一条被害人补偿路径之间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在考虑到种族问题时,这样的分析也许特别地显露出与种族有关的一种双边关系,特别是为了确定语言是否叙说理解的一大障碍之时。控制试验调查表明在公开叙说和非公开叙说者之间存在的生理方面的差异及随后的结果变化也呈有序状态。
有限的研究距全面的理解刑事和解之潜在的效用尚距遥远,尤其是对于刑事和解程序对被害人心理方面的影响的研究还非常不够。情感生理学和叙说理论研究者认为,对于痛苦体验的叙说是人一种与生俱来的本能要求,特别是在经历了紧张和烦恼等消极情绪体验之后,比如被害人的犯罪被害化倾向情绪。
对刑事和解模式显然需要进一步的细致研究,如需要设计一些实验来验证或确认刑事和解的双方直面会商对其的影响是否要比其他一些方式,如书信叙说、日记叙说、在法庭上的被害影响陈述等方式来得显著或更不明显。是否参与刑事和解的这种积极效果能够持续?这种积极效果是否可以通过对被害人情绪意义、具体的叙说情节等方面的指导而得到加强?最后,一些不善言辞的被害人是否会受到这种叙说和直面会商的再伤害。
刑事和解观念代表了在被害人援助方面的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最初的研究是充满吸引力的,并且代表了丰富的多样的研究内容,虽然对大多数的犯罪和社会正义研究者及政策制订者来说,这些都是尚待探察的领域。
注
[1]Zehr.Howard 1985.Retributive Justice. ELKhart,IN:Mennonite Central Committee Office on Criminal Justice.
[2]参见Gehm,Jlhn R. 1998.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s: An Exploration of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Frameworks. Western Criminology review 1(1).[Online]. Available:http://wcr.Sonoma.edu/v1n1/gehm.html
[3]Zehr,Howard.1990. Changing lenses: A New Focus for Criminal Justice. Scottdale,PA: Herald Press
[4]同[3]
[5]Walster,Elaine,G. William Walster and Ellen Berscheid. 1978. Equity: theory and Research. Boston,MA: Allyn and Bacon.
[6]Bettelheim, Bruno. 1976. The use of Enchantment: The Meaning and Importance of Fair Tales. New York:Kno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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