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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礼仪初探

  ⑶法官应当慎言,适时地保持缄默。法官应以庄重沉稳为职业形象。法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符合职业身份,言所当言,不言所不当言。我国庭审方式经过改革,已由过去的纠问式转变为抗辩式或对抗式,法官由侧重于问 转变为侧重于听。英国培根大法官曾指出:“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鼓”。因此,法官应当慎言,适时地保持缄默。
  ⑷法官应当文明用语。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第㈡项规定,法官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因此,法官应当尊重他人,既要保持尊严又不失礼貌。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使用侮辱、讽剌、讥笑、挖苦、粗鲁、谩骂等语言,法官更不能利用其指挥者、决定者、制裁者的地位,表现出以权压人、以势压人的语言,凡此种种都会引起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对立情绪,都会引起公众对其裁判公正性的合理怀疑,都是违反司法礼仪的不道德行为。
  ⑸对法官的称谓应当予以纠正。长期以来,我国将法官称为“审判长”或“审判员”,笔者认为这一称谓不妥。“审判员”体现了法官的审判职能,但不能概括“法官”这一称谓的全部内涵,而且“审判”这一用语对当事人而言具有较强的凌架意味,而“法官”突出“法”,体现了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在法院的行政序列中,又习惯于将审判员与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称谓放在一起,使这一称谓蒙上了较强的行政色彩。纵观当今世界法治国家,没有哪个国家将法官称为“审判长”或“审判员”,而一般称为“法官大人”或“法官阁下”。加入WTO,要求我们遵守国际规则和惯例,法官的称谓作为司法礼仪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应当与国际接轨。最高院副院长万鄂湘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接受主持人白岩松采访时,当白岩松问万副院长应该称呼他为院长还是大法官时,万副院长毫不犹豫地回答:“我希望你称呼我‘大法官’,因为法院院长只是一个行政职务……而大法官是一个司法职务,是对我人格的肯定……”。因此,笔者建议,在中国用“法官大人”或“法官阁下”或“法官”取代“审判长”或“审判员”的称谓。
  ⒉仪表
  ⑴着装应当规范。对此因为制度上全国缺乏统一明确的要求,各地规定的标准不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混乱。对此应有明确要求,例如:工作时间应当穿着法官服,而且不得将法官服与其他衣服混穿;必须使用指定的白衬衫和灰领带;平时佩带小法徽,开庭时必须佩带大法徽,而且法徽应佩带于指定的位置;应保持服饰整洁,纽扣应系牢,白衬衫袖口、领口切忌污垢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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