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选择意味着孩子将长期脱离家长在生活上的照料、在感情上的慰藉和在平时的监护,容易给其成长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恶果可谓数不胜数。特别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主要监护者必须负起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的职责。送子回家上学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不法的选择。
第二种选择实质上是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农村在城孩子进入城市公立学校就读的权利。在城打工农民一般都是在经济上的弱势群体,高昂的“借读费”对他们来说是个天文数字,即便不考虑生活问题或许他们也出不起这笔钱。因此,“借读费”制度事实上是在教育领域把农村在城孩子和城市孩子隔离开来。
最后一种选择很明显就是一种被隔离后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且不说这种隔离本身从上面关于布朗案件的介绍来看是不合理的,就说在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中所提到的“实质平等的设施”吧。笔者曾经到一些打工子弟学校进行过访谈,发现在硬件设施以及师资力量上,打工子弟学校和同城市的公立学校之间差别非常悬殊——其设施之简陋、师资之低劣简直让人瞠目结舌!在这样环境下学习的农村孩子,其与城市孩子之间的“inferiority”将是非常明显的。再回到隔离本身,美国最高法院基于社会科学考察所得出的结论仍然回响在我们的耳边:“把年龄和资质相当的孩子仅仅因为他们的种族隔离开来,会使孩子在社会中产生差人一等的感觉,这会对他们的心灵和思维造成难以复原的影响。”的确,作为在城市成长起来的打工者的“第二代”,他们没有父辈的那种由农村到城市的社会经历,他们对生活的满意程度是参照迁入地的标准,强烈要求自己的权利地位垂直上升。然而,这种隔离必会加深他们心中的被歧视感和对立感。最终承受这种恶果的将不得不是作为制度牺牲品的孩子以及提供这样制度的社会。
分析了在城农民对于其孩子教育问题的三种选择可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当代我国城市公共教育领域,广泛存在着对于在城农民孩子的入学隔离问题。
三、通过司法获得救济的障碍
虽然在我国城市公共教育中广泛存在着的对在城农民孩子入学的隔离问题,但这些问题只是在社会舆论的层面上被关注或者在公共政策和学术研究的角度被提出来,并没有出现如布朗一样通过司法的方式挑战当前公共教育政策的案件。其实,在以上提到的诸方式中,唯有司法的方式是具有强制力的立竿见影效果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却没有被选择,其原因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