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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措施的行政诉讼救济—拷问98条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7.这里将两条并称为条款似有不妥,因为在原有法律文本中一个是以项的形式出现,一条是以款的形式出现,但为了简便暂且如此为之。 
  8. 这个比如是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张维迎教授在谈及中国公司制与西方公司制的比较时所提出。笔者认为,在更大范围的法律制度领域,这种现象也是存在的。 
  9. 这方面的有关论述请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页18。 
  10.新修改通过的《商标法》、《专利法》都把原来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决定纳入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呼声在行政法学界也日益高涨,随着WTO协议在国内法上的转化,这方面的突破已经是指日可待。
11.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98条解释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使行政诉讼法更好的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式而作出的。再者,如果我国司法界有意在将来把刑事侦查措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那么他们断不会以如此明确的形式作出规定排除其。
12.这里有必要再次强调,在这里假定刑事侦查措施是行政权的行使是因论述的逻辑清晰原因而为。至于刑事侦查措施是否行政权行使这一“致命性”问题本节的后半部分自当论述。
13.有关论述请参见姜明安著:《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第一版,页40。 
  14. 公安机关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是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主流的观点。这或许与我们长久以来的“政法话语”有关——凡是与司法相联系的都被认为是司法机关,形成了一种似是而非的“政法共同体”的认识。
15.有关详细论述请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页143。
16.有关详细论述请参见应松年、薛刚凌:《论行政权》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17.有关详细论述请参见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中之相关论述,该文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18.有关详细论述请参见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第11版,页100至102。
19.有关详细论述请参见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第11版,页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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