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欧洲法院回答了奥地利最高法院提出的问题,即奥地利国内法中关于那些由商标权人本人或经其同意的其他人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至欧洲共同体市场外时商标权将用尽的规定,与指令的第7条第1款是不相符的,也就是说欧洲法院不承认“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原则”。不过判决最后又补充到允许共同体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与第三国在互惠的情况下实行商标权利国际用尽。[22]
(四) Silhouette案的重大意义
这一判决表达了欧洲法院反对采取“商标权国际用尽原则”的立场,从而平息了长时间的争论,统一了各国在此问题上的不同做法,进一步完善了欧洲
商标法统一过程中关于商标权利用尽的规定。同时,该案认可商标权人可以行使商标权来阻止来自共同体外部的平行进口,赋予了域内商标权人更大的权利,保护了欧盟的贸易利益。由于该判决的重要性,其已成为共同体商标统一进程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判例。[23]
六、Davidoff案对此问题的最新发展
欧洲法院在Silhouette案明确了欧盟反对采用“商标权的国际用尽”标准的立场,在欧盟法上确立了“商标权区域用尽原则”。但从最近在英国法院做出的Davidoff案来看,欧盟法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似乎有所松动。
(一) 基本案情
该案的原告在英国有两个注册商标,“Cool Water”和“Davidoff Cool Water”。
他在英国法院申请一个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诉称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从欧共体外部进口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到英国,严重侵犯了他的商标权。 被告也承认其(1)从欧共体外部(具体是新加坡)平行进口了原告的高成本高价格的矿泉水到英国;(2)移动或涂去了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数字条码使得产品的来源无从追踪。
(二) 双方的主张
原告方一开始的主张是基于Silhouette案的判决和《欧共体商标指令》第7
条(2)款提出的,他认为Silhouette案的判决和《欧共体商标指令》第7条(2)款表示欧盟法坚持的是“商标权的区域用尽原则”,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投放到欧共体以外的市场并没有用尽其商标权利,因此可以行使商标权阻止来自欧共体外部的平行进口。原告方认为根据分销协议,他将商品销到远东国家,被告未经其同意就将该商品返销到英国侵犯了其商标权。
被告方则认为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从外部进口到欧共体的货物,也与本案没有关系,因为原告已经同意或者可以视为同意其返销行为。被告主张Silhouette案并没有赋予商标权人直接或者间接地允许或者不允许平行进口的选择权。
由此本案接下来的问题就转化成了确定原告方是否默示同意其产品返销回欧共体市场。
(三) 法官意见
Laddie法官认为这首先是一个事实问题,为判定是否有“默示同意” (implied
consent)的存在,Laddie法官考察了原告在欧共体外部市场的销售情况:
1.原告与分销商达成的相关分销协议:协议允许分销商、再分销商和再代理以及零售商自由地在其分销区域卖这种商品,没有对再卖行为(resell)做出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