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金融管理的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和办法:在机构管理方面,主要有《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管理和操作方面,主要有《
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贷款证管理办法》、《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再贴现试行办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 等;在会计制度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在人民币管理方面,主要有《货币发行
管理制度》(试行)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在执法监督方面,颁布了《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些规章,明确了银行管理和银行业务的具体内容、操作方法和程序,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及时规范金融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六、
刑法在稳定银行秩序中所起的作用
针对改革开放后,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制裁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
刑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惩治金融犯罪的经验,对金融犯罪的罪名和量刑标准作了统一规定,从而为打击金融犯罪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年2月国务院根据我国金融业普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金融稳定情况,颁布了《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它加大了对金融违规行为的制裁和处理,起到了规范金融秩序、制止违法违规现象的作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通过近10年的银行立法,我国银行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部分:银行主体法(组织法)、银行调控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外汇法(特殊融资法)和银行中介业务法。上述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基本上涵盖了我国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使得我国银行法律规范已基本上自成体系,从制度上确定和巩固了我国在银行体制改革和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已经积累的成功经验,既体现了建立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银行体制的要求,又解决了当前银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银行体制改革在各个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已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节 我国现行银行法律法规的缺陷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及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现有银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内容以及法制形成与发展的机制、执法环境和程序等,在不同程度上限制着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主要是因为现有银行法律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制定和颁布的,按WTO规则及2001《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现行的银行法律体系明显地暴露出其存在的诸多弊端和缺陷:如有些亟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造成无法可依的立法空白;有些法律仓促出台存在诸多矛盾或漏洞,法律规范本身还存在抵触和矛盾,各个法律层次的衔接性、系统性差,不但同一层次的法律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就是不同层次之间也存在着抵触和矛盾;还有些法律过于陈旧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一些过时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及时修订和废止;有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还有一些法律应与国际接轨而尚未修改等等。以下我们将主要从六个方面来分析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