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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法律体系的重构——法理学视角的思考( 之一)

  (一)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不足。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通过调节、控制货币供求行为和社会总需求,实现对经济运行状态的调节与控制的方针与措施的总称。它的基本职能是维持适度的货币供求,为经济运行提供相对稳定的货币环境。在经济运行失常时进行逆向调控,适当降低过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合理阻止经济的衰退。货币政策制度的内容具体包括政策目标、传导机制和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主要包括稳定币值、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四个方面。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看来是一个单一目标,或者说追求币值稳定是主导目标。但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相对较差,如果遇到了经济增长率较低的背景,政府总是有促使中央银行放松货币政策控制以促使经济增长的意图,这时将促进经济增长作为头号目标来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我国中央银行没
  有对货币政策工具的独立操作和控制权,一些重要的货币政策的实施要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未健全。中央银行尽管已开
  始采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宏观金融市场,但由于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外汇市场等配套运作机制不健全,央行完全依赖信贷、利率、汇率等金融杠杆进行间接宏观调控的条件尚不具备。首先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已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但因长期实行的政策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影响尚存,加之地方政府干预严重,缺乏对经济利益刺激的反应机制,以致短期内很难实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为特征的商业银行运作机制。在这种状况下,商业银行不可能将央行货币政策信号有效地传导至生产与流通领域,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央行的间接调控功能。其次市场运行机制与市场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是证券、信托、保险、期货等市场已建立,使金融市场呈现出资产多元化格局;另一方面,是市场运行机制缺乏完整的制度模式和架构,以至出现了证券期货市场违规行为不断、信托业定位模糊、保险业非均衡发展及过度竞争等问题。第三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供应量的稳定性趋于减弱,利率和汇率不再固定不变,而更多具有市场性、灵活性,加入WTO后,利率变动的市场化倾向增加。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追求稳健经营下的利润最大化,不受我国信贷导向约束,
  因此,央行的基准利率决定弱化,利率更多的是由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至少利率是在央行指导利率的基础上更大幅度地波动。随着利率的变动频繁,银行的浮动利率资产(或负债)占总资产(或总负债)的比重上升,银行的资产负债利率敏感性更强。利率的变动给银行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故随着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扩大使用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的作用将进一步扩大。1998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逐步成为我国货币政策重要的间接调控手段,其作用日益显现,随着间接工具的广泛运用,利率市场化进程将逐步得到推进。这样,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不再是受到严格控制的再贷款利率,而要逐步过渡到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等市场利率。进而使得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可能从货币供应量转化为利率。 
  与此同时,加入WTO还会对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产生较大影响。随着汇率变动的市场基础增强,一方面,我国在继续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同时,扩大汇率的灵活性,发挥汇率杠杆在国际收支调节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中国需要循序渐进地实行人民币完全可兑换。在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的情况下,短期外资流入可能导致外汇市场供求出现剧烈变化。资金流入流出的数量和频度增强,国内货币、金融市场波动性增加,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能力会进一步削弱,这样,汇率水平不再是“固定的”,而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间接管理的、浮动的,人民币的对外价值(汇率)将逐步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决定或由市场决定的成份变大。
  (三)货币政策委员会仅是咨询议事机构
  我国中央银行虽然按法律规定设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但根据《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该委员会仅是一个决策咨询议事机构,而不享有实际决策权,且专家太少,政府官员太多,恐怕难以抗拒政府指令。
  (四)货币政策缺乏透明度
  货币政策的透明度有待加强。与国际惯例相比较,我国货币政策决策环节过多、时期过长,这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及时、公开传导;相反,却可能会引起投机,甚至引起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五)金融风险防范与危机处理制度缺位
  金融风险防范与危机处理制度缺位,资产重组遭遇法律困惑。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已处理多起金融机构的危机事件,处理方式有债务重组、增资扩股、接管、并购、关闭、清算等等。但金融机构的关闭和破产的具体操作程序上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加之金融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其市场退出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仅靠信誉好的银行接管、政府拿钱救助和组建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其风险只是被转移或延缓,没有根除。目前市场上流行的企业资产重组方法大多是将优良资产分割出去成立无债公司,还盛行过干脆通过破产免债后成立新公司的重组,这些作法虽然很少有被宣布为非法的,但它绝不符合法律的本旨。这种重组的结果给银行带来更多的不良资产,而银行在重组不良资产时却不能用同样的手段,因为银行负债主要来自社会公众,而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信息的了解是极不充分的,他们无法选择银行,银行要甩掉债务或破产在没有存款补偿机制的情况下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除此之外,资产重组还常遇到地方干预、资产价不符实、片面要求银行再注入资金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法律连判别是非的能力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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