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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严打与刑事法治

  b、要实现人权保障在严打中的规范作用。即在严打的实际操作中贯彻人权保障观念。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限定严打的期限和范围,适用行为时的法律,禁止事后法;其次,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超期羁押或变相延长羁押期限,也不能以从重从快为由改变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条件;再次,不能为追求办案效率而刑讯逼供、诱供或进行其他非法取证;最后,在注重实体公正的同时也要保证程序公正合法,如给予被告人充足的准备时间以有效行使辩护权,每一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须经过死刑复合程序,确保上诉权、申诉权的行使,等等。
  ③严打与社会预防的关系
  严打作为一种对付犯罪的刑事手段,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一无是处的。只有“打”“防”结合,才能受到良好的效果。
  a、严打是有效遏制犯罪的前提。在犯罪呈趋重态势的情况下,适时进行严打,对有力制止严重犯罪,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状况,对及时教育、挽救和警戒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教育、防范、管理、建设等其他预防犯罪措施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严打只是我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它不应该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手段。仅靠严厉打击,其他方面的预防工作跟不上去,社会治安不可能根本好转。
  b、社会预防是遏制犯罪的基本环节。 社会预防是指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消除和削弱引起犯罪因素,从而防止、控制和减少犯罪的社会活动。犯罪是各种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治理和预防犯罪也必须多种手段相互配合。很显然,采取综合性的社会预防措施可以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防患于未然,从而使防治犯罪的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和富有成效。所以,社会预防在犯罪预防中具有更重要的作用,是防治犯罪的根本。
  结束语:
  应该指出,在目前正在进行的严打斗争中,无论是公安部、最高法院还是最高检察院,所下发的相关的指导性文件中,都强调了严打要依法办事,要将严打纳入法治化轨道。这也体现了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为了配合严打,在具体立法方面,最高检察院会同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用来解决办案中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这表明了国家具备的法治的自觉性,用法律解释和行政规章的方式来为严打整治行动确立法律上的依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严打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而对严打期间从重从快的做法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做出了认可,从实证主义法学角度看,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做到了国家司法权力的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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