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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当如何理解宪法——《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评注

  三、“道德解读”方法的一个应用:罗伊诉韦德案评述
  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对罗伊诉韦德的判决中,宣布妇女有权在妊娠期的前6个月中决定堕胎。在1992年密苏里州诉生育服务部一案中,最高法院再次肯定了罗伊判例。由于美国宪法对堕胎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人们对联邦最高法院在国家管理中的角色非常怀疑,并引起了人们重大的争论。德沃金首先认为,罗伊诉韦德案的中心不是关于人格这么一个形而上学的问题,也不是关于胚胎是否有灵魂的神学问题,而是一个如何正确解释宪法的法律问题。他首先强调说,在我们的政治体制中,如何解释宪法,必须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而不是通过政治途径进行。
  然后德沃金认为,如果运用“道德解读”的方法,可以发现堕胎案的本质是一个如何保护个人自由的案件。第一,从历史背景来看,德沃金认为,堕胎案涉及到人们对生命最本质的看法与信念,但这如宗教自由一样,对生命本身的看法归于私人。大众不能替代私人做出选择。要保证人民享有权利以符合他们自己的基本宗教观点的生活方式来生活,这是政府的最基本职责之一,这在18世纪以来已得到了西方民主制度的认可。[ix]在此,德沃金区分出了共同兼顾的民主概念,意指每一个公民不仅在统治管理权上拥有平等的地位,而且每一个人应受到平等的关注和尊重。这个意义上,个人权利制度不会被民主所侵蚀,相反,这样的民主要求形成这种个人权利制度,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利益和需要的完整性。以此看来,多数人组成的专制不只是一种民主制的瑕疵,而且是对民主制的否定。[x]从历史上看,德沃金认为,民主的共同兼顾的理念正是美国在建国时所选择的,也是大多数公民愿意保留的。因此,由于是否堕胎是妇女私人的事,所以也是她们的自由,多数人的意见不能强行替妇女们做出选择。州不可以把“对人类生命的本身价值的宗教规范般的解释强加给每一个人”[xi]。正如有人所指出的,“堕胎争议归根到底是一个宗教争议。”[xii]
  第二,从“宪法的整体性”来看,“从宪法的最佳解释看,宪法却未赋予胚胎与他人同样的权利。”[xiii]德沃金认为,如果不首先廓清在宪法范围里还有谁的权利必须或可以由州来认定,却先考虑某些人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权利,这是毫无意义的。人有基本的宪法权利来控制他或她在生育中的角色[xiv]。宪法十四条修正案宣布:没有州可以否定任何一个人具有“法律平等保护权”,如果胚胎受这一条款保护,那么州就有权像保护其所辖范围内其他人的生命那么保护胚胎的生命。然而,德沃金认为,从美国的宪法实践看,如果州将胚胎看成是宪法人的话,它们理应将堕胎以谋杀惩治;但它们却没有试图追究前往他州或他国作人工流产的妇女的法律责任并处以惩罚。[xv]同时,德沃金指出,避孕药实际上与堕胎药本质上都是为了摧毁受精卵,虽然避孕与堕胎在医学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两者在原则上也具有同一性。因此,如果 堕胎不可以,那么,避孕同样不可以。最后,德沃金还指出,在美国的法律实践中,很难把没有自我意识的胚胎视为人。所有的公民都享有一种普遍权利,这种普遍权利受到以宪法十四条修正案为基础的关于正当程序的法律上的保障,那就是,公民可以自由决定由婚姻和生育引发的伦理及私人的各种事宜。[x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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