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立法程序的法理分析

  程序性正义是立法程序的首要价值和核心价值。立法程序的意义就在于限制和排除立法活动中的恣意因素、广泛吸纳民意、协调利益冲突,以制定具有实质性正义的法律规范。这其实就是一个经程序制度引导,正义由理念状态向现实形态转化、由程序性正义向实质性正义过渡的过程。立法程序通过角色分派、职能分工,各种立法角色在职能上既配合又牵制,在交涉中既对峙又妥协,恣意的余地自然会受到压缩,从而使立法决策真正建立在集思广益之上。
  立法程序的程序性正义这一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一系列立法程序规范及制度的庇护,如议事公开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等。立法程序制度为程序性正义这一核心价值奠定了制度化的基石,而程序性正义又堪称立法程序的道德基石。
    2.效率:立法程序的经济内涵
  “效率”(efficiency)一词通常是表示一定的现实结果、后果及状态与人们期望达到的目标、标准及状态之间的对比关系。简而言之,效率其实就是指效益与成本之比,或产出与投入之比。相对于侧重结果的有用性和利益性的效益(benefit)而言,效率则强调事物过程 的经济性和节省性。从效率的角度讲,在资源稀缺的假定条件下,人类必须考虑如何从一定给定的投入中获得最大的产出,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以最少的单位时间完成最大限额的工作,以最简便的方式实现某一既定目标。可见,效率显然构成社会制度的一个基本价值。
  效率是程序追求的价值取向之一,也是程序设计的主要标准之一。程序的效率要求大致有两方面的要求:(1)作出决定的成本是否经济,所设定的程序能否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多数人最大程度的参与;(2)程序规范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所设定的步骤、手续是否切实可行。
  在当代西方众多法学流派中,以效率绝对主义著称的经济分析法学派颇具影响力。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波斯纳(R•A•Posner)被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在法学界的化身。波斯纳的基本学术立场是认为“法可以理解为导致个人采取的有效率的行为的诱因体系;对法的评价标准是促进效益最优选择的效率性。” 波斯纳将效率性几乎强调到了极限,在他看来,效率与正义是同义语,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说来就是效率。
  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律的实质性影响就在于它使效率这个关键性概念渗透到了法律意识、法学理论及法律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效率观引入法律领域或许并不是经济学家对法律制度作经济分析的初衷,更重要的是作为对现实法律制度批判的一个价值维度或理论武器,也就是用效率所体现和蕴含的理性价值反衬现实法律制度的某些缺陷,从而为评价和建构法律制度提供一种现实的可操作性强的经济标准。
  诚然,就法律程序而言,程序具有内在的效率取向,但将效率价值唯一化和绝对化却是经济分析学派的最大缺陷所在,因为它显然遮蔽了其他更为重要的程序价值(如正义)。从逻辑上讲,正义和效率是程序价值体系中两个不同序列的价值。一般而言,正义属于程序第一系列的首要的、核心的价值,而效率则属于程序第二系列的基本价值。以正义为主导的法律程序显然不同于以效率为主导的市场机制,在涉及正义的重要法律领域中,片面追求效率就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就实践层面而言,正义和效率两大价值形成双重互补,有利于对程序制度作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
  从经典的社会契约论观点来看,法律应当来自于人民的共同协议。然而,近现代民主国家的立法实践皆奉行代议制立法,即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行使立法权。代议制立法的突出优势就在于其效率较高,所需社会成本较小,实际操作较为简便。社会协议立法虽然从理论上看最为理想,但其所需社会成本巨大,实际操作相当困难,立法效率较低。因而,在实践中代议立法替代社会成员共同协议立法是必然的选择。代议制立法程序本身就具有一种内在的效率取向。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利益需求的分殊性和冲突性都对立法活动提出了效率的迫切要求。立法程序可以通过规范会议制度和妥当处理法案等一系列程序操作,提高立法活动的效率,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的立法需求。就立法程序而言,效率性主要体现为立法程序规则的可操作性、立法程序运作成本的经济性、立法信息反馈的灵敏性、立法行为的可预知性、立法信息渠道的通畅性和立法程序功能的可持续性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