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 要 强 调 的 是 ,颇 具 隐 蔽 性 的 立 法 腐 败 也 是 不 容 漠 视 的 权 力 腐 败 现 象 。 相 对 于 司 法 腐 败 , 立 法 腐 败 的 潜 在 危 害 性 尚 未 引 起 包 括 法 律 界 在 内 的 社 会 各 界 的 警 惕 和 重 视 , 鲜 有 对 立 法 腐 败 的 警 示 之 声。 倘 若 说 司 法 是 社 会 正 义 的 最 后 一 道 防 线 , 那 么 立 法 可 以 视 为 社 会 正 义 的 第 一 道 堤 坝 , 是 法 治 长 城 的 重 要 基 石 。 立 法 谋 私、 立 法 “走 私 ”、 立 法 不 作 为 等 立 法 腐 败 现 象 势 必 会 对 社 会 正 义 和 法 律 的 尊 严 造 成 难 以 估 量 的 戕 害 , 滋 生“ 劣 法 ” 甚 至“ 恶 法 ” 的 立 法 活 动 势 必 可 能 蜕 变 为 动 摇 法 治 长 城 之 根 基 的“ 豆 腐 渣 工 程 ”, 其 后 果 不 言 而 喻。立 法 中 的 地 方 或 部 门 利 益 保 护 主 义 是 立 法 腐 败 最 突 出 的 表 征 , 也 是 滋 生 立 法 腐 败 的 一 大“ 病 灶 ”。
推 进 立 法 改 革 是 遏 制 立 法 腐 败 现 象 的 必 然 要 求 ,建 议 立 法 改 革 着 重 从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入 手 :
其 一 , 实 行“ 开 门 立 法 ”, 让 民 主 的 阳 光 驱 散 立 法 腐 败 的 阴 霾。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立 法 是 一 项“ 阳 光 下 的 事 业 ”,“ 开 门 立 法” 是 立 法 民 主 性 和 立 法 公 开 性 的 应 有 之 义 , 是 立 法 充 分 吸 纳 民 意 和 表 达 民 意 的 必 由 之 路 , 也 是 立 法 谋 私 现 象 的 致 命 克 星 。 根 据 立 法 法 的 规 定 , 立 法 应 当 广 泛 听 取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 听 取 意 见 可 采 取 座 谈 会 、 讨 论 会、 听 证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 可 见 ,“ 开 门 立 法 ” 是 立 法 法 对 立 法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求 ,“ 闭 门 造 车 ” 或“ 暗 箱 操 作 ” 是 民 主 立 法 之 大 忌 。 实 践 证 明 , 及 时 通 过 媒 体 向 社 会 各 界 公 布 法 律 草 案 , 举 行 立 法 听 证 会 或 专 家 论 证 会 广 泛 征 求 方 方 面 面 的 意 见 ,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吸 纳 民 意 和 遏 制 恣 意 , 防 止 显 失 公 正 的“ 劣 法 ” 或“ 恶 法 ” 的 产 生 。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和2001年《
婚姻法》修改期间,专家、学者乃至普通百姓积极参与修改稿的讨论,不同观点意见的交锋为
婚姻法的修改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可以说
婚姻法修改的全民讨论方式为“良法”的制定模式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