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立法改革为什么不宜缓行

   其 二 , 推 行“ 立 法 回 避 ” 制 度 , 建 构 遏 制 立 法 腐 败 的 程 序 性 屏 障 。
  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中的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立法回避理念的匮乏和立法回避制度的缺席有内在的关联。为有效克服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倾向,有必要在行政立法中树立立法回避观念,凡直接涉及某行政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起草工作,应由地位相对超脱的国家权力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代为起草。实践证明,立法回避是防止“劣法”滋生的必要的程序屏障。
  令人欣慰的是,京城最近出现了一件“让立法与市民亲密接触”的新鲜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7月22日通过《北京日报》等新闻媒体全文公布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公开征集广大市民的立法意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是与广大市民的生活密切关联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推出的这一公开征集市民立法建议的举措,扩大了市民参与立法的范围,有利于充分发扬立法民主,通过集思广益促进立法的科学化。据报道,北京市民对此反响强烈,热线电话不断,仅第一天有关部门就收到各界市民提交的不少立法建议。毋庸置疑,此举不仅是地方立法的程序改革,更是地方立法的理念更新。
  我认为这种广纳民意的举措在地方立法方面树立了广纳民意、开门立法的典范,颇值得地方立法部门借鉴和推广。同时,我也想强调指出:“为人民服务”、“走群众路线”等响亮的政治口号惟有落实为实实在在的具体制度,才能真正实行言行一致,真正从话语内化为理念乃至信念。
  从法理的角度讲,“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这句中国式的政治话语的涵义,就是立法要充分吸纳民意,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就立法而言,“为人民服务”这句政治口号的法理内涵就是立法应当以民为本,行政立法尤其应当强调“民本位”理念,摈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其基本职能就是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公民和法人组织则以纳税的形式购买这种自身无能为力解决的“公共产品”。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内的广义上的法律均属于立法机关提供的特殊的“公共产品”,这种特殊产品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利害关系人乃至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甚至关涉到社会的安宁乃至国家的兴衰。因而,法律这种“公共产品”应当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要吸纳民意,就应当实行开门立法,通过媒体公布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案或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广泛征求包括利益关系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践证明,实行开门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遏止立法腐败现象。此外,充分吸纳民意的立法可以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清除某些潜在的障碍,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升公众对法治的期望和信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