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是,现实中的不少法律官气实足,领导拍板、闭门造车的痕迹明显,长官意志或行政管制色彩颇浓。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立法为例,近年来不少城市纷纷出台了有关“禁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民间源远流长的节日风俗往往在一夜之间就销声匿迹了,违者轻则警告,重则罚款甚至拘留。然而,迄今已有相当多的城市在民意和舆论的压力下被迫或主动解禁,不少城市的立法决策部门也在重新反思这项禁令的可行性并在酝酿新的修改。实际上,多数实行“禁放”的城市在立法之时并未作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未认真探讨用立法手段简单粗暴地取缔或改造正常的民间习俗是否妥当和正当,并未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不同的意见和呼声,至少没有充分体谅和考虑老百姓为此付出的无法估量也无人问津的心理代价。因而,这类禁令很难说真正体现了公意,而更象是官意的化身,立法的真实动机似乎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的便利。
尤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因立法起草工作通常采取由对口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方式,极易滋生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现象,所以在行政立法中要特别强调吸纳民意的重要性,要尽可能举行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和吸纳有关利益团体和各方人士的合理意见。某些与公众生活密切关联的法规规章,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草案,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总之,地方立法应当充分吸纳和体现当地居民的民意,而不能照官意画瓢。只有充分吸纳民意的立法才具有真正的民主性、正当性和合理性;只有充分表达民意的法律才堪称以民为本的“良法”。因此,我想提出一个新口号:让立法与市民亲密接触。
另据《中国青年报》8月5日报道,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自8月5日起正式实施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公开征集制度,邀请辖区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地方所需的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同时,对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立法的项目、选用的法规草案稿或修改意见,给予奖励和报酬。依我之见,此举不仅仅具有立法公开的意义,更意味着立法模式由官僚型向回应型的转轨,具有突破传统立法模式的制度创新意义。可以说,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公开征集制度是立法改革初露端倪的表征。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颇为典型的立法推进型时代,是一个早已进入“立法驶入快车道”的“立法时代”。既然法律是公意的载体,是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公共物品”,那么立法理应是最具民意代表性的一项公共事务,是一项全体纳税人的共同事业。中国的立法一直存在明显的泛行政化的色彩,官僚指令在立法的动议和决策中往往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实,立法与行政是两种各具风格的活动,行政的关键词是指令、服从乃至强制,而立法的关键词乃是交涉、协商、妥协。广泛的民意代表性是立法与行政的单向度的指令性最为明显的区别。中国的立法必须走出泛行政化的误区,实现由传统的官僚型立法模式向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转轨。也就是说,立法不能“照官意画瓢”,而应积极地回应公众和市场的立法需求,彰显民意,服务社会。所谓回应型立法是指立法应当积极主动地回应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将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通过制度化的机制置换为源源不断的立法“增长点”。在回应型立法模式下,立法机关应当充分汲取社会的智识资源,催生立法民主,彰显立法的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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