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资法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与WTO不协调的立法规定,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中国对外资法中不符合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2001年3月新修正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关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问题;关于尽先在中国采购的问题;关于全合营企业的投保问题;纠纷处理的问题。上述立法修正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理念,摒弃了某些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立法内容,实现了与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初步接轨。
(三) 对
海商法的先期影响
作为专门调整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
海商法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1993年起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适应市场经济和 “复关”的要求的重要法律。
海商法首次使用了“不得对抗第三人”、“合理时间”等专门法律术语,首次规定了体现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款。更为重要的是,
海商法在立法宗旨上首次摆脱了计划经济的羁绊,将中国式立法惯用的“维护国家权益”改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体现了中国与世界经济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决心。当然,现行
海商法依然存在诸多与WTO有关规则不相一致的立法缺憾,
海商法的进一步修改势在必行。
(四) 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的先期影响
近年来,中国出口商品在国外屡屡遭受反倾销,外国商品在中国倾销的个案也频频发生,为了保护民族工业,中国必须通过反倾销立法遏制外国对华反倾销,同时也为中国对外反倾销提供法律武器。1997年国务院根据《
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表明了中国维护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秩序的决心。该条例的制定明显受到乌拉圭回合的影响,堪称乌拉圭回合的翻版。当然,该条例与WTO反倾销规则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例如,该条例缺乏有关司法审查的立法规定,而反倾销实践中司法审查规则的缺席有可能引发国家间贸易争端。
WTO时代中国可预期的立法对策